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
|
附件下载: |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