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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3号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期:2016-12-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黄耀华 [字体: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2016〕123号
  • 【字体: 打印本页
  •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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