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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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26日 -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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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记录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资金流动等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为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制度,发布本公告。
二、附报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附报,并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形式
公告中提出的应以电子形式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网络申报系统、统一的EXCEL报表模板或单机版软件等电子形式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四、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格式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设计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模板。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个性化的核算处理,导致个别科目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报表模板不完全一致,如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
五、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时限
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月或季预缴申报以及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应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若企业未按时附报,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