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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6-08-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黄耀华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 【字体: 打印本页
  •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 打印本页
  •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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