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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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1995〕06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5〕077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5〕171号
废止第十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税发〔1996〕127号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6〕148号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8〕126号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