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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财税〔2014〕51号 [字体: ]

 

网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年6月11日

时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消费税

发文机构全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机关代字:财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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