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月4日发布公告,优化简便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公告称,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再比如,小周为B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释疑1:哪些人需要参照优化后的预扣预缴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同时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另一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扣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同时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释疑2:为什么要优化个税预扣预缴办法?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我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由于其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减轻。
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前述例子中,A单位员工小张就属于此类情况,虽然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由于其中1月份工资薪金较高,达到10000元,因此当月需要预扣预缴个税150元。至年终汇算时,由于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不用缴纳个税,需要将150元个税再退回给小张。
按照优化后的扣缴办法,小张自1月份起便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年度全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6万元,即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前述例子中,B单位员工小周的情况。
释疑3:优化后的预扣预缴办法对个税有何影响?
该《公告》是对预扣预缴方法进行的优化,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