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刘尚希:阶段性的财政安排不能大规模退出 房地产税没出台迹象

[日期:2021-01-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20年12月16至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宏观政策不急转弯。如何看待2021年具体的财政安排?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地方债务风险是否会进一步暴露?新京报围绕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尚希。

  在刘尚希看来,财政政策要与社会经济状况、对冲公共风险的需要相匹配。2021年的不确定性还是相当大,面临的风险挑战不亚于2020年。因此,2021年的财政政策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不急转弯”的要求,政策调整的曲线和节奏必须是平滑的,阶段性的财政政策安排不能大规模的退出。“财政赤字率不能大幅的下调,在取消抗疫特别国债的同时要在其他方面保持支出的强度和力度,适当压缩专项债的规模同时适当增大中央的债务。”刘尚希建议。
  2020年河南永煤等国企信用债违约现象引发关注。在刘尚希看来,类似永煤国企信用债违约不排除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过大有关。“未来在行政和市场的双重约束下,地方政府可能会想办法千方百计不违约,但地方政府隐藏、遮蔽或者后移债务风险的动机就会大大增强,以缓解偿债的压力。”刘尚希提醒,2021年地方债务风险进一步暴露的可能性不会太大,但我们要特别防范地方债务风险隐形化。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十四五”期间财政如何发挥好扩大内需、保企业的作用?刘尚希认为,财税体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等都有改革和完善的空间。应把短期宏观政策和财税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以稳定和引导企业的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十四五”规划建议还提出,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对此,刘尚希认为,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是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后形成的水涨船高的自然效应,短期内难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对于直接税中的房地产税,他认为,房地产税出台的进度关键是看立法进度,目前没看到立法出台的迹象。
  “应把短期宏观政策和财税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
  新京报贝壳财经:2020年,高层多次提出扩大内需和保企业。从在扩大内需和激发企业活力角度看,“十四五期间”财税制度调整改革的空间在哪里,或者说在这两方面财政如何发挥好作用?
  刘尚希:我一直认为,从中长期观察,科学的财税体制比税费的轻重更重要,财税制度的改革比减税降费更重要。目前看,财税体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等,都有改革和完善的空间。比如,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关系要进行改革,而且这一改革可以和当前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财政资金的直达等结合起来推进;增值税的一个特点是保持税收中性,现在的三档税率和增值税的这一特征并不吻合。在尽量减少或者合并多档税率方面,也需要进行改革;个税上,个税的扣除、边际税率、综合征收的范围等都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备受企业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也有很大的改革的空间,我一直的主张是,把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降低税率结合起来进行改革,从而使得税负分布更加均衡。这是因为现在企业所得税通过五花八门的优惠,把税基变小了、缩窄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税率比较高,征收到的税收收入也是有限的。与其保持名义上的高税率,还不如扩大税基——税基扩大了,即使税率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可能并没有真正减少,同时这还有利于引导和稳定企业的预期。
  在进行改革时,应把短期宏观政策和财税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财税改革不像短期的宏观政策那样,可以立刻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有些问题要从长计议,提前布局,需要把要解决的问题纳入到改革的方案当中,不能说宏观政策就是宏观政策,改革就是改革,搞成“两张皮”。比如,在我看来,减税降费的空间取决于财税改革的空间,进行减税降费时一定要和财税改革结合起来。而且两者结合起来完善现有的财税制度,可以稳定和引导企业的预期,这比一年一度的纯粹宏观政策产生的积极作用更大,可以更大程度增强微观主体的积极主动性、创造性、创新性等。这就是说,立足于中长期,尽量把短期的“宏观调控政策”转变为具有长期效应的“制度性政策”。
  新京报贝壳财经:我最近注意到,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提出,建议发行特种国债用于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款,给企业减负。对于增值税留抵税款这一历史问题,你怎么看?
  刘尚希:企业留抵税款指的是增值税征收过程中,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出现的留抵税额,这笔钱等于是政府欠企业的钱。如果说一下子要政府把这个钱还给企业,可能影响到财政的承受能力,所以他建议通过增加国债来弥补减收。我认同这一建议,但是不一定要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来弥补。我认为,第一,在扩大内需、给企业减负的背景下,不能让留抵税款年复一年累积着,2020年也采取了措施,但要尽快解决留抵税款的问题,尽量减少减少留抵税款。第二,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以通过适当扩大债务方式来解决。或者扩大政府债务,或者扩大企业债务,如给予企业定向贷款,财政贴息,或者两者并举。
  “短期内难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当前看不到房地产税立法的迹象”
  新京报贝壳财经:你刚提到了,财税改革还有空间。“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如何理解这一提法?
  刘尚希:首先,提高直接税比重不是说一步就能做到的,短期内难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尤其在当前个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往下降,一些区域个税已经降到15%,高新企业和研发加计扣除也等于降低企业所得税。至于房地产税什么时候能够出台,我们也是不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是不是通过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来实现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呢?这也是不现实的。
  第二,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是有前提条件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应该是一种长期考虑。随着经济的发展,直接税的比重会随之上升。比如发达国家的直接税的比重就很高,这里除了税制结构的影响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是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能缴纳所得税的人相应得就多了。在我们国家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不到10%,直接税比重很低。如果经济发展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提高了、大家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占比和规模自然就扩大了。可以说,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是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后形成的水涨船高的自然效应,而不是通过某项税制改革就可以把这个比重人为拔高的。
  新京报: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期撰文提到“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近期也有学者提出,提高直接税比重,建议稳妥开征房地产税。你如何看待房地产税征收的进度,“十四五”期间房地产税是否会在部分热点城市试点?
  新京报贝壳财经:和刚才的逻辑是一样的,不能为了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就马上出台房地产税吧。房地产税的出台要特别的审慎,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
  刘昆部长文章中提到的房地产税方面的表述,实际上早先也提到过,这是我们开征个人房地产税要遵从的原则。比如,征收房地产税要“立法先行”,不立法肯定没有办法开征。立法是需要程序和时间的,目前来看房地产税立法的草案都没有,怎么可能很快开征个人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开征的进度关键是看立法进度,反正目前没看到房地产税立法出台的迹象,也无法预估十四五期间是否会在热点城市开征。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wangqingshua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