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所服务“走出去”企业的现状
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走出去”企 业越来越多,覆盖的国家也越来越多。“走出去”企 业类型和行业却相对比较集中,基本上是我国大型央企集团的龙头企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建筑业,能源矿产业,中国产品境外销售和售后服务业,还有一些是从事共享经济、网络经济的新型企业。这些“走出去”企业的集团总部绝大多数都是中国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和中国有名的内资税务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内资所”)的现有客户。内资所并不需要大力挖潜更多新的“走出去”客户,而只需要对现有“走出去”企业客户的境外业务进行识别, 进而提供其所需的境外涉税专业服务。
二、内资所未能服务好“走出去”企业的原因
内资所尚不能很好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原因很 多,笔者认为主要是没有对接好下面三个方面资源。第一是内资所要同时对接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和在中国总部的资源。“走出去”企业境外财税服务的刚需往往是由其在东道国的项目部和财务部门提起的,如在东道国当地建立外账,完成审计报告、日常纳税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等需求。内资所由于对东道国的财税政策不熟悉,特别是对“走出去”企业境外相关接口部门和相关决策人不太了解,无法第一时间获悉或响应他们的财税需求。很多“走出去”企业的中国总部都是内资所的现有客户,并且有国内业务的合作历史和互信基础。内资所往往是通过“走出去”企业的中国总部间接了解,进而滞后和被动地回应来自东道国的财税服务需求。第二是内资所要对接好东道国的当地中介资源。“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必须要遵守当地的财税法规,与之相对应的是日常财税遵从服务。绝大部分此类遵从服务是需要通过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如越南相关法规要求财税事务所至少要有当地的2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人必须是当地具有一定财务专业职称或资质的居民)。而中国内资所往往不具备东道国当地要求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必须要依靠东道国的财税专业人员和事务所,这是中国内资所一个比较大的短板。“四大”有全球合作网络,由国际成员所组成。这是中国内资所不能比肩的,也是历史形成的客观差距。有些内资所也开始与东道国的事务所合作或者与个别的国际加盟所合作,但是这种合作是松散的、个别的,还没有形成像“四大”那样紧密型的国际成员所,还不具有“四大”丰富的跨国管理经验和成熟的内部合作机制。内资所对境外合作方或合作所的控制力比较弱, 很难做到主导管理和有机协调。其沟通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是内资所要有自己的国际税收实务专家。他们不但要精通中国税制,还要了解东道国的税制,并且要有多年的境外实操经验。他要能熟练用外语交流,还要有很好沟通和协调能力。国际税收专家需要经常或长期到境外现场,与东道国合作方的税务专业人员直接沟通、合作,引导和指示东道国的税务专业人员跟进落实具体税务方案。内资所要尽快招聘、培养具有这种能力的国际税收专家。
第四是部分内资所目前更愿意开拓和深挖中国境内现有的客户。由于中国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足够大,而且收益足够好,这些事务所不愿意做先期投入和尝试境外市场的风险,只是满足眼前的格局和利益,缺乏开拓境外市场的动力和压力。
简言之,虽然有一些内资所有服务“走出去”企 业的愿望和战略意识,但是由于不能有效与“走出去”企业境外机构对接,没有国际合作所的得力资源,缺乏领头的国际税收实务专家,受限于境内固有客户的既得利益。因为这些原因,中国内资所很难开拓和发展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财税服务,即使有个别项目, 也很难形成规模。
三、内资所要“走出去”且要主导东道国专业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
笔者认为,“走出去”企业对内资所涉税专业服务有客观和现实的需求,其主要源于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文化认同和语言沟通。“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事务所沟通,因文化背景、语言等原因,总是会有些障碍。“走出去”企业更习惯与原来在国内合作过的内资所沟通和合作。一般内资所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中国总部及相关管理层比较熟悉,相互比较了解和信任。内资所对“走出去”企业集团的内部运作、行业特点也比较了解。内资所对相关的中国税制及“走出去”企业的业务与中国税制的关联(如货物出口退税,跨境服务免税,境外所得抵扣等)都有很好的专业判断和丰富的合作经验。因此,内资所有容易切入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境外项目的有利条件。第二个原因是要双向沟通并由总部决策。中国“走出去”企业决定税收服务建议书和报价的机构往往都在企业集团总部,决策人往往都是集团总部负责境外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领导。这些企业集团总部在选择专业服务机构时,需要有一个集采和招标的过程。“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项目部往往只有有限的决定权。因此,内资所的角色和作用就比较特殊,不仅要对接“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项目部负责人,满足其日常财税遵从的服务需求,更要与企业集团总部充分沟通,要代表“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的利益, 满足总部所要求的特殊的增值财税服务。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央企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大型央企在境外项目中总有一些财税处理需要完善,总有一些特定条件下的非规范应急安排。中国央企不愿意把自己内部尚需规范和完善的地方,全盘委托或告知一个陌生的东道国事务所。尤其目前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形势下,中国央企集团对“四大”或东道国当地所都非常谨慎。从严格防范国家涉密信息泄露和他用的角度来看,他们更愿意与中国内资所合作,让内资所为其境外业务提供相应的财税服务。第四个原因是对服务质量掌控和成本控制。内资所只有“走出去”且主导整个境外服务项目,才能保障“走出去”项目的整体财税服务质量,才能控制时间和降低成本。否则,由于相对独立的专业运作和自身利益考虑,加之缺乏内部有效的合作机制和约束,东道国合作方或当地合作的事务所可能会人为扩大服务范围,耗用更长时间,不能提供针对性的有效服务,最终会导致服务价格增高。
四、内资所如何分步“走出去”
笔者认为内资所“走出去”应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单个境外项目的远程财税服务。即内资所先将现有中国“走出去”企业客户的个别境外项目优选出来,借助其内部已有的国际税收专家及其国际税收团队,寻找到东道国的合作方或合作所,来共同完成特定的境外项目服务。这种做法类似于“四大”国际所之间的业务介绍与合作。第一阶段服务的好处是通过单个境外项目的学习磨练,积累经验,培养和锻炼自己国际税收团队。其缺点是中国内资所对服务质量很难掌控,因为内资所对东道国的税制和具体执行缺乏经验积累和专业判断,只能完全依靠东道国的合作方,若沟通合作不顺利,其服务质量不好把控且成本必然增高。内资所为了推进和保住客户,只能降低自己的收益,整个境外项目很可能只能是微利,甚至是亏损。这是内资所要想“走出去”的初级阶段,也是必须要先行投入和付出代价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外派人员到东道国现场的服务。即内资所派自己的国际税收专 家和国际税收团队去东道国现场,和东道国合作方做好境外项目的紧密型财税服务。紧密型服务要求中国内资所主导与东道国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中国内资所要明确指定东道国合作方的服务范围、工作时限和输出要求,对合作方的服务内容(报告书)进行监督和审核。内资所还要对整个境外项目进行统一策划,安排和跟进,最终的服务结果(报告书)也要由中国内资所统一交付。这个阶段的好处是内资所可以有效控制东道国合作方的服务进展和服务成本,保障服务的整体质量,直接从现场实战中提升自己国际税收团队的水平,缺点是内资所外派人员的成本比较高,同时这个阶段只能服务境外的个案,不能快速、大面积地推广。因为承接多个项目,需要外派更多的国际税收专家,或是让现有的国际税收专家同时兼顾更多的平行项目。内资所一般很难同时兼顾和平衡内部的有限资源以完成更多的境外项目。第三个阶段就是在东道国设立事务所。这个阶段类似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四大”在中国直接设立由其主导的中外合资事务所,专门服务于在华的欧美企业。中国内资所与东道国事务所合作或合资成立一家新的当地事务所,利用东道国当地所的资质和现有的财税服务团队,这是一种紧密型的合作形式。中国内资所也可以直接成立独资的当地事务所,派专人去东道国常驻,在当地招募和培养专业人才,在当地提供财税服务。在第三个阶段,内资所不仅是要为某个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个别项目服务,而且要为在东道国众多的中资企业的不同项目服务。在东道国设立由自身主导业务的当地所,标志着内资所进入“走出去”的成熟阶段。
五、内资所要给“走出去”企业提供有特色的增值服务
笔者建议可考虑开发提供以下四类增值服务。第一是现场的专业财税支持。目前“走出去”企业缺乏有经验的国际财税专业人员。“走出去”企业往往需要与东道国当地业主、当地政府机构(如税务机关)及相关合作方谈判,沟通和处理一些重大和紧急的财税事项。“走出去”企业急需有实践经验的国际税收专业人员到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在这方面,内资所可以提供当地的税制调研、当地税收优惠评析和争取、竞标时的税负测算和报价、相关合同中税收条款的设计和审核等服务,为“走出去”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和保障。第二是价值链的布局分析及提供相应的转让定价报告。在中美贸易摩擦、各国设置贸易保护和关税壁垒的形势下,中国的很多中低端制造产业在向东南亚及其他地区转移。在这种全球价值链的重新布局中,转让定价报告(包括主体文档和国别文档重新修改和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内资所可以乘势提供这种全球或区域价值链的分析和相应的转让定价报告。第三是提供境外项目整体税收设计并细化具体实施措施,同时对“走出去”企业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操讲解和培训。第四是建立和完善“走出去”企业的财税制度,如建立和完善当地机构的外账制度,票证、税务档案具体管理办法。补充和完善企业集团的内控制度,如分析内外账的差异并提供管理建议书, 补充企业集团内部电算系统中的境外财税内容,提供境外税收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帮助“走出去”企业中国总部及时反映和监控东道国项目部不合法和不合规的重要事项。这些增值财税服务都是与中国央企特有的内控和合规要求相适应的。只有尽快发掘和拓展内资所特有的增值财税服务,才能与在东道国的“四大”或当地事务所“合而不同”,才能有独特的竞争力, 才能在境外生存和发展壮大。
六、先行“走出去”的内资所收益展望
虽然内资所在开拓境外服务的前期,投入较大且困难很多,但是相对来看,其随后的收益也是比较丰厚的。因为目前真正“走出去”的内资所很少,竞争并不充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四大”并没有设立当地所,或者虽然设所,但是影响力有限。内资所越早进入,就能越早占领境外某个财税服务市场的有利地位。“谁先去,谁先得”,内资所如果能做到“先入为主”,就能获得规模效应,获取随后的“垄断”收益。另外,“走出去”也是内资所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趋势而为,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多元化、国际化、转型化的必经之路。有了这种长期发展的战略布局,内资所才能真正与中国“走出去”企业同行,走得更远, 走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