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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公司企业所得税鉴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问题案例分享

[日期:2015-03-20] 来源:财税纵横  作者:赵相林 [字体: ]
 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钢材、木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机床加工;液压附件制造等。2012年基本经营情况如下:主营业务收入89,204,509.10元,自己申报的利润总额440,298.72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52,873.39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701.14元、缴纳教育费附加10,586.20元、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057.47元、缴纳地方水利基金3,528.73元。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于2013年3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鉴证,鉴证过程中采用了抽查记账凭证、核对账目法等方法,鉴证过程中除发现一些常规问题外,还发现如下事项的处理不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一、具体业务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1.企业购买白条肉为职工发放实物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计入正常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在检查企业账目时,企业分别于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共三次购买白条肉,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金额8,694.41元,增值税额1,478.05元。企业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8,694.41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78.05
  贷:银行存款10,172.46
  2.企业将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零售业发票按17%计算了进项税额。
  企业将购买碳粉、打印纸而取得的零售服务业发票自行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检查中发现有如下几笔业务:
  借:管理费用—办公3,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34.70
  贷:银行存款3,680.00
  (二)业务招待费
  企业将外购数码相机、录像机、笔记本电脑、洗衣机等电子产品,送给客户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企业对于上述业务的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8,797.00
  贷:银行存款39,838.00
    应付账款—重庆新日顺家电29,959.00
  (三)境外广告费用
    该企业2012年4月27日第100014947号凭证列支境外广告费157,503.74元,只有发票复印件没有原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境外广告费157,503.74
  贷:银行存款157,503.74(25048USD)
  二、分析过程
  (一)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显然购买白条肉发给职工过节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其进项税额是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企业这种做法少计了管理费用中“福利费”的金额。而福利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按比例扣除项目,企业为职工实际支付的福利费总额如果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的,因而这一处理有可能从两个层面影响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金额。
  在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没有超过工资的14%,故本企业不用做纳税调整,但应将增值税部分的金额(1,478.05元)调增管理费用,同时调减“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企业这种做法有偷漏税的嫌疑,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有被认定为偷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应补交所欠的税款外,还要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购买办公用品的处理
  因为购买产品和接受劳务取得的是商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所以不的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将其中的税金534.70元调增管理费用的同时调减“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三)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般的费用类支出项目,只有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且没有经过税务机关认证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境外费用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上述费用原始凭证不合理因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首先企业从外部购入的这类电子产品不属于纪念品,不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其次企业赠送的这类物品是不是超出了业务招待的范围。
  所以首先将该部分金额从业务招待费中调整至“营业外支出”,进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是否能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允许列支的具体项目,以使企业会计人员和税务服务人员有据可依。
  三、调整结果
  经过调整后。企业相关项目结果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共调增:1,478.05+534.70=2,012.75元。
   而相应的税金及附加也应按比例调增相应数额。
   1.城市维护建设税:2012.75χ7%=140.89元;
   2.教育费附加:2012.75χ3%=60.38元;
   3.地方教育附加:2012.75χ2%=40.23元;
   4.地方水利基金:2012.75χ1%=20.13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68,797.00-(1,478.05+534.70)+157,503.74=224,287.99元。
  (三)应纳所得税额调增:224,287.99χ25%=56,072.00元。
  (作者系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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