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税法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更进一步,有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税收立法进程过半
此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9个税种完成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七次修正)、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车船税法(2011年2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烟叶税法(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船舶吨税法(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和资源税法(2019年8月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2月公布,契税则经历了1950年4月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公布的《中环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两个阶段,现在都由条例上升为法,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明确过半。剩余的7个税种中,印花税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拟提请人大审议;土地增值税法于2019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法于2019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于2019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税法在推进之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会整合形成一直难产、最难啃的硬骨头——房地产税法。
亮点二:城建税和契税税率都没变,不必紧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是通过税制平移,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所以税率保持不变,依然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比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所在地在海上。
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是契税的税率。契税法明确契税税率为3%-5%,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看到这一点的房产中介们似乎看到了行业的春天,开始在朋友圈、各种自媒体上转发:“契税税率上调为3%-5%,之前的1%和1.5%成为历史,买房要趁早,抓紧上车!”这就叫业余选手胡说八道,说这种话的,要么坏,要么蠢。
契税的税率一直都是3%-5%,根本没变。而现实中大家更为熟悉的1%和1.5%的契税是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给出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对于第二套住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因为过于优秀,不享受此类优惠,一律按3%缴纳契税。
所以,契税的法定税率一直都是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这个幅度内提出当地适用税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现实中各地选择的适用税率大都是3%,然后结合财税[2016]23号文的税收优惠给出1%和1.5%的优惠税率。而税法中对税收优惠只需要作原则性规定,不需要列示具体的优惠税率。因此,契税立法并不影响1%和1.5%的契税优惠,公众不必紧张。
亮点三:城建税法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近些年,城建税因为其出身和历史使命而备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这表明城建税一开始就是一个目标非常明确的“专款专用”税,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需要通过城建税来实现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目的,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实已经遭受挑战。为了缓解这种“尴尬”,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从2016年开始,城建税收入明确由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门用途,并且税款使用本身属于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不需要在税法中进行规定,所以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亮点四:城建税法明确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一个跟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的“抱大腿”税种,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我国从2018年开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给予退税,向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进一步扩围,条件进一步放宽,让更多的企业享受退税,留抵退税制度将通过增值税立法固定下来。伴随着2018年的留抵退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符合以“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制设计,因此,此次城建税法明确“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亮点五: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如上文所述,城建税的初衷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具有典型的“受益”特征,纳税人出钱缴税向政府购买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而政府拿了城建税要用于改善城市建设,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按照这个逻辑,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生产者并未享受境内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不该缴纳城建税。这一点此前在实践中存有争议,城建税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亮点六: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变更和法定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契税
契税法中对免征契税的优惠比暂行条例有明显提升,除了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有两点: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两口子之间把房产证换个名字免契税,把实践中的做法明确为法。
第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产免契税,同样将实践明确为法。
亮点七:契税法将申报和缴纳合二为一,简化征管
契税法将暂行条例设置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这样一个改变,一方面简化了办税流程,更加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也更加契合目前的征管实际。
亮点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对纳税人信息予以保密
契税法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通过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在大数据时代,推动房产相关信息的全面联网共享是大势所趋,“房叔房姐房祖宗”的多套房产将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下越来越透明。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契税法二次审议时专门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内容。考虑到房产要么是大部分纳税人家庭的主要财产,要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填报的相关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违反规定,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