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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三十而立” 我国第一大税种迈入法治新阶段

[日期:2026-05-28]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沈瀛华(安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 [字体: ]

前言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增值税体系正式确立,并在过去三十年中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和完善:2009年,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2012年,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2017年,简化税率;2018年,进一步深化改革。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在先后三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凝聚共识修改完善后,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标志着增值税制度在"而立之年"正式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也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2023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人民币69,332亿元,约占税收收入总额人民币181,129亿元的38%,凸显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增值税法》的颁布是我国税收法定进程的又一重大成就。截至2024年12月,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完成立法,税收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增值税完成立法攻坚战,将进一步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更加具有确定性和透明度的税收环境。

一、三档税率延续现行税制框架

《增值税法》总体上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在税率设置方面延续了现行三档税率体系:13%、9%和6%。其中,13%适用于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等一般项目;9%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等服务,以及水、气、图书等特定货物;6%主要适用于现代服务业等。同时,《增值税法》中明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的征收率。

除上述情形外,在现行增值税法规体系下还存在适用5%征收率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不动产销售与租赁、劳务派遣等。《增值税法》以立法技术明确了征收率体系,后续实施条例有望对相关征收率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二、制度创新与完善

(一)税收法定,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法》充分体现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首次引入立法目的条款,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提升了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二)应税交易范围。《增值税法》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类别,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了销售行为的实质。

(三)跨境交易的消费地原则。《增值税法》进一步与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指南和国际最佳实践接轨,更好地实施了"消费地原则"。

(四)优化销售额的定义。《增值税法》对于销售额的定义拓展了价款的涵盖范围,将实践中富有争议的"价外费用"概念废除。

三、关键政策点及潜在影响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是我国增值税税制和征管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增值税法》明确了两种情形的本质区别。在视同应税交易方面,《增值税法》将现行规定精简为三种基本情形,规则简化与重构。

值得关注的是,《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首次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这一反避税条款更加合理和全面。

同时,《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首次将留抵退税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允许纳税人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既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实施有效落地仍需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支撑。业界期待与企业深入交流,共同为《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的顺利落地献计献策。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沈瑛华(安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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