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以来,我国启动了减税降费系统工程,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提升市场主体活力方面不断发力,这不仅是政府层面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优化,也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增值税改革是起点和重点
减税降费的起点是增值税改革,增值税成为减税降费的重要税种工具。我国将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下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税率降至9%,有利于未来将增值税税率结构由三档简并为两档,并且能够帮助市场主体减轻税负,激发市场活力,帮助企业在经济发展方式转换的关键期顺利过渡。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虽然相关行业的增值税税率降低了,但这部分降低的税费是否都能转化为企业的利润,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比如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议价能力、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等因素。
减税降费瞄准企业痛点
首先,国家在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上下了大力气。政府对小微企业实施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根据2019年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2)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下调为1%,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在全国减税降费大环境下,笔者建议企业所得税也应降低税率,可以将25%的基础税率下降为20%,以加大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
为配合减税降费工作,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增值税制度优化:(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是在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时一次性抵扣。这些举措使增值税抵扣更彻底,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善,对于更大程度地减少重复征税,实现减税降费目标有着重要作用。(2)明确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即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这一政策是我国税制中首次采取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一次增值税的制度性创新,将对我国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产生积极的作用。(3)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新增留抵税额的退还制度是增值税制度的重大突破,能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促进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激发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市场活力。
其次,自然人能享受到更优惠的个税政策。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提高到每年6万元,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制度,同时优化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此外,还增加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使个人所得税更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彰显其税制公平性,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享受到减税红利。但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经济正由投资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创新依赖于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所以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构建公平税制框架下有效降低劳动者实际税负、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新力,向劳动轻税目标迈进,构建以人为本、尊重劳动的现代化税制体系。
社保费负担一直被企业认为是成本中的一大部分,所以此次国家着重降低了社保费率。对社保费主要采取以下三项降费措施:一是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使我国养老金制度走向成熟、走向定型、走向多层次化。二是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三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四是继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是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为企业减轻负担,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十三五”期间,为了支持企业切实减负,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解决资金问题。中央财政要开源节流,增加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三公”经费大幅压缩,这体现了国家推行减税降费的决心;地方政府要主动挖潜,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这些都表明各地政府会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为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的企业争取减税降费的空间。按照拉弗曲线原理,税基的扩大能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这是普惠性减税政策所发挥的正向效应。
减税降费主选增值税的内在逻辑
我国这次减税降费之所以选择增值税这一税种,有其以下根源和内涵要求:首先,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工业和各类制造业盛行的时代,增值税因对增值额或增加值征税而具有独特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已经超过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还将继续上升,因此应进一步降低其增值税税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成为各个行业普遍征收的最常见税种之一,降低增值税税负有利于全社会、全产业链享受普惠性税收政策,整体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刺激宏观经济发展。最后,增值税作为间接税,采取购进扣税制,增值税链条抵扣环环相扣、层次传递,避免重复征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有利于配合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所以,笔者认为,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依然是“十四五”时期税改和减税的重要方向。
一是简并优化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税率调整为两档。从税制优化角度分析,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越低,分档越少,税制越简单,纳税人越会严格执行税法规定,越有利于政府进行税收管理和弘扬税收信用。简并优化税率的政策取向是继续降低现行税率,比如将制造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以对实体经济产生更大的减税效应。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实行更为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我国已经完成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其实留下了一个没能彻底解决的税制问题,即增值税抵扣链条未能实现全产业链抵扣,利息支付、业务招待费等一些生活服务购进业务未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抵扣链条中断,避免重复征税的增值税制度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在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打通抵扣链条,形成全产业链进项抵扣,推行更为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三是稳定目前的增值税改革成果,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可以有效稳定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形成稳定的收入分配预期和完善的税制结构,将对市场主体的生产业经营活动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效应。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