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原是指一个单位承办会议时所需的支出,包含场租费、接待费等。但是,一些企业将会议费变成了装万能费的“筐”,不管合规不合规的支出都往里塞,这在年终须特别注意,尤其是诸如此类的情形有“独办”:由一人包办会议上的食、住、行甚至办理纪念品,夹报其他费用只是举手之劳;“嫁接”:有些单位为了减少单位账面业务招待费的数额,把一些高消费的娱乐支出统统塞到“会议费”中,予以“合法化”;“转移”:有些人把其他科目的超支,也向会议费转移。 由于此类情形存在极高的涉税风险,为了杜绝此类事,一是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认识,但最主要的,还是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相关经办人的监督措施和对会议费的监督力度,做到专款专用,其实税务对此具有明文规定的。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处理技巧]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的相关文件、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合法票据)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会议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税收风险规避]
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会议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并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而发生的会议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施条例对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