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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营改增”——吹响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号角

[日期:2015-03-02] 来源:永大财税纵横  作者:王伟明 [字体: ]

编者按:王伟明先生,香港浸会大学硕士,永大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实战派税收 专家、中国税务专家网副总裁及高级专家讲师、中国新三板服务协会副会长、北京中关村企业促进会财务委员会副主任、厦门注册 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此文根据其在2014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上的演讲稿摘编整理,这篇演讲对"营改增"做了全面的叙述,深入浅出,实操性很强,受到了与会者的好评。现予登载,以飨读者。


深化“营改增”——吹响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号角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内容包括:深化 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 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既 要积极,又要稳妥,也可以说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维。
  中国目前的税务情况体现在三个数据上:
  70%——数据显示,中国税收的70%来自流转税,且融入价格通道。这样的税制结构容易造成税价高度关联。
  90%——我国税收的90%是向企业征收的。
  6%——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6%。目前的税收结构与现代意义上的税收结构不相称,所以,从优化税制结构着眼,把失衡的结构加以矫正,从而变得均衡一些,都是这一轮税制改革的方向所在。具体讲,就是要让流转税税额少 一点,让非流转税税额多一点,让企业的税收来源少一点,让自然人的税收来源多一点。
  怎么改?一个既定的前提就是不能因此增加税负。当然,也不可能减 少税 负。实际上,税制改革就是解决税收负担 的再分配问题,其中主要是税负分配的标准及其结构问题。从哪里入手?专家的观点是——深化“营改增”,这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号角。

    营改增的优点体现
  
  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 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 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 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 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1.降低税负:“经测算,试点纳税人中有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2.保证税收链条的完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与控制;
  3.避免重复课税,公平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3年度营改增减税1400亿,今年上半年已减税850亿, 电信业2014年度6月才实行营改增,今年 下半年减税规模会大于上半年,减税金额可能达到2000亿;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角度,地方承担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中央承担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这是 截止目前营改增减税成果。
  到目前为止,现行的营改增方案的增值税100%归地方所有,这形成增值税的两种分成制度:一种营改增100%归地方,另一中是原增值税仍按75%、25%中央、地方分成。我们分析或迟或早,必须将现行100%归属地方的增值税也实行分成,并统一比例,营业税将退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房地产税和消费税)

    营改增行业范围

  目前已经完成营改增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和七项现代服务业(研 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广告业);2014年04月25日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草稿将于2014年内完成;尚未进行营改增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生活性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税发(1993)第149号文件的《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构成一一对应关 系,《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多数税目没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原有划分方式 和注释内容进行归类和描述,将营业税中 部分与主业相关的从属业务按照行业确 定征收范围的原则,改为按业务的实际属性重新归类。
  如1.运输业,将运输辅助劳务作为物流辅助业务,从原交通运输业分离到现代服务业,涉及装卸搬运范围、通用航空 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等。
  2.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的技术转让服务以前归“转让无形资产”科目,现在归“现代服务业”。
  3.文化创意服务行业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转让无形资产”,现属于“现代服务业”。
  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未经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收入归入 “现代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入“金融保险业”。
  企业应该审查和评估与供货商、购买者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合同和协议,并 以此来确定它们是否涵盖了由营业税转 变为增值税的内容。根据《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结合业务的实际属性,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以及使用税 目,对于某些界定不明确的业务,应积极 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避免误适用税种 或税目,造成纳税风险。

    计税方法和税率、征收率

  1.计税方法: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税额抵扣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
  ①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 进项税额(-上期留底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 收率)
  2.税率及增收率:
    ①税率共五档:17%、13%、11%和6%和 零税率;
  其中: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营 改增新增税率11%和6%;零税率适用于出口销售或对境外提供劳务情况。
  ②征收率原来执行4档:6%、5%、4% 和3%;2014年6月13日财税[2014]57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 率政策的通知》,将自来水、小型水力发 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和4%两档 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进一步规范了征收率档次。
  但这次调整 对征收率 5 %的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项目并未涉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 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14号。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 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 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 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
  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第1条规定:应税服务年不含 税销售额在50 0万 元(含本数)以上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28条规定: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 超过80万元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混业经营的企业该如何认定
  混业经营的企业,主要有一项业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或超过相应一般 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另一项业务自动被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条件,纳税人 “会计核算及健全”且“能够提供正确纳 税核算资料”的也可申请新办企业也可以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办理,需就销售额按照标准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也不得使用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还可能因此被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

    政策解读与案例

  一、混合销售
  一项经济活动(销售业务)既涉及增值 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时,即称为混合销售。根据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的相关规定,混合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货物销售额。 目前典型的混合销售为:自产自销的包工 包料承接基建工程。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 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 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 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只要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有提供建 筑业安装服务的(必须分别纳税)不能按 “混合销售”交纳一种税;(原来营业税 暂行条例规定,混合销售的,按经营主业 缴纳一种税即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 条改为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提供建 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部 分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未 分开核算的,税务机关也必须将其核定 分开。其中的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即:销售 设备或产品缴增值税,安装设备费缴营业税。但有一种特殊项目安装费征收增 值税。即电梯生产厂家销售电梯并负责安 装收取的安装费。(国税函发[1998]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 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 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 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 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 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案例:
  北京万发建筑公司承建某单位建筑物,总承包金额2400万元,建筑业服务金额1800万元,销售自己生产砖瓦砂石等材料含税价600万元,该建筑公司销售货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3%。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业服务适用的营业税率3%。则该企业该业务涉及的税金计算如下:
  1.增值税=600/(1+3%)×3%=17.4757 万元。
  2.营业税= 1800×3%=54万元。
  二、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或征收率:
  某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同时提供运输服务。销售17%税率货物200,000元,提供运输服务取得收入20,000元(含税)。
  ①签订一张合同(无法分别核算),则2万元的运费被视作价外费用,一并按17%计税: 税额=34+2/(1+17%)×17%=34.2960万元
  ②分别签订销售与运输合同并单独核算,运费中含11%的增值税:
  税额=34+2/(1+11%)×11%=34.1982 万元可以少缴纳0.0978万元的税金。
   三、兼营行为
  兼营是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或减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2013]37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
  1.兼营行为:一个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但其款项并不是在一次经营活动中向同一个购买方收取的。而可能是向甲提供增值税货物销售、向乙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向丙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营改增应税服务。
  2.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活动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价款在一项业务中同时从一个购买方收取。
  3.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涉及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服务。
  案例:某建材销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建材商品一批,价款100万 元,支付运输费用5万元,
  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建材商品收入160万元,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承接某客户房屋装修业务取得收 入20万元,同时向该客户收取货物运费1 万元。
  ①装修费和运费不分项目签订一张21万元的装修合同
    税 额 =16 0×17 % -100×17 % - 5×11%+21×5%=8.6万元
  ②装修费和运费分别签订装修与运 费合同(运费开普通发票)
    税 额 = 1 6 0 × 1 7 % - 1 00 × 1 7 % - 5×11%+20×5%+1/(1+11%)×11%= 10.7491 万元
    ③21万元全部签订运费合同(开出普通发票)
    税 额 =16 0×17 % -100×17 % - 5×11%+21/(1+11%)×11%= 11.7311万元
  四、混业经营下生物制品销售适用税率问题
  某医药经销公司负责乙肝疫苗和其他非生物药品的销售,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销售乙肝疫苗取得收入210万元,销售非生物药品取得含税收入351万元。购进乙肝 疫苗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6万元,购进非生物药品取得发票进项税额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纳税?
  根据营改增后的政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以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销售的生物制品的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有混业经营时,应当分别核算进项 税额可以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部分,否则需按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额占当期总销售额的比重进行划分。
  税额=210/(1+3%)×3%+351/(1+17%)×17%-30=27.1165万元
  假设该企业进项税额36万元无法分 别核算,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10/(210+300)×36=14.8235万元。 则当月应纳税额为:
    210/(1+3 %)×3 % +351/(1+17 %)×17%-(36-14.8235)=35.94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五、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例如,青岛某医药公司将一批药品无偿赠送给贵州某因暴雨受灾地区,在当地红十字协会的协调按排下,由顺达快递公司免费负责运送。这里涉及增值税吗?
  顺达运输公司免费运送这批药品, 表面上看符合“营改增”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但这项业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所以属于例 外,不缴纳增值税;但医药公司将自己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则要视同销售计算销 项税额。
  六、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 如何纳税?
  境内企业北京一家勘探设计公司提 供矿产工程勘探、测绘、基坑设计、检测、地下管线勘探等服务。该勘探公司接受澳大利亚一家矿业公司委托,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矿业勘探业务,双方约定按 照勘探面积及具体服务项目收费,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国内的勘探公司在国外提供勘探技术服务,虽然该项服务发生在境外,但提供该项服务的的提供方在境内,所以属于境内提供的服务,要按研发及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的问题
  无锡乐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研发与生产车载GPS导航系统。2013年2月,接受德国思域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无代理 人)提供的GPS导航系统外形设计服务, 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万元 人民币。是否涉及增值税?
  德国思域科技公司虽然在境外,但其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境内。且该项服务 研发的产品销售地在境内,所以应当按照 “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法规定:在国内没有设置机构也有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服务方 为其代理人。代扣代缴外方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八、境外提供服务
  北京纹饰服装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服装出口为主的公司,在美国某地租用了一家仓库,专门用于存放运到境外销售的产品,向外方支付300万元美元的费用,是否涉及税金?因纹饰公司租用的仓库在境外,使用也在境外,所以属于境外提供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九、有形动产租赁与运输服务的区别
  国内某运输公司2013年有如下两笔租赁业务:
   1.9月20日,与某航空公司租赁合同,租用该航空公司的运输机一架。双方约定,航空公司不提供任何服务人员,且 承租方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该架飞机必须 向航空公司定期支付固定的租金(含税) 合计1500万元。
  2.9月23日,与某船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租用该公司运输船只2艘,从事威海至韩国首尔的国际运输业务。双方约定船舶的操作人员由船运公司提供,承租方定期向对方支付费用(含税)共计600万 元。
  问:这种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 按下列方法计算的增值税是否正确?
    税额=15 0 0/(1+11%)×11% + 6 0 0/(1+17%)×17%=148.6486+78.1785=235.8281万元
  分析如下:
  业务一:属于航空运输租赁中的干租业务,干租属于“营改增”中有形动产租赁,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1500/(1+17%)×17%=217.9487万元
  业务二:属于租赁业务中的“期租”业务,期租按照“营改增”的规定,属于运输服务业,所以应按11%的税率计征增 值税。600/(1+11%)×11%=59.4595万元
  应纳税额=217.9487+59.4595=277.4082万元
  (148.6486+78.1785=235.8281万元)差额41.5801万元。
  关键点提示:
  1.远洋运输的程租和期租以及航空运输的湿租,由于配备了相应的操作人员,所以属于提 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
  2.远洋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由于没有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所以属于租赁服务业,税率17%;
  3.从事汽车租赁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主要看是否配备操作人员。
  十、以服务抵债问题(其他经济利益)
  案例:2013年10月20日,青岛翔浩运输公司与博伊森制药公司签订合同,为制药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并约定自签订合同三个月内付清运费。翔浩运输公司按期为博伊森制药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后,博伊森制药公司未支付运输费。2013年12月末,博伊森公司出现财务困难,短时间内无法支付运费,双方约定,翔浩公司可以无偿使用博伊森公司的户外广告牌6个月进行宣传。双方债权债务取消。
  博伊森公司享受了翔浩运输公司为其提供的运输服务,翔浩运输公司虽然没有取得货币或实物收入,但取得了博伊森公司户外广告牌6个月的使用权,属于取得除货币和实物以外的“其他经济利 益”。因此翔浩运输公司属于有偿提供运 输服务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仅如此,这项交易属于抵消交易,价款可以相互抵销,但交易事实不允许抵消,翔浩公司按有偿提供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博 森公司按有偿提供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销售旧物的问题
  所谓“旧物”是指企业自己只用过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具体指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意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企业需要需要区分准备出售的“旧物”是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按2%征收,以后按照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售这类旧物,要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 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原来按照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失效)〕改为 3%征 收率减按2%征收。
  3.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原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失效)〕改为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出售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或自制并投入使用的但不属于抵扣范围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来按照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失效)〕改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
  6.纳税人购进或建造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的,〔原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失效)〕改为 3%征收率减按2% 征收。
  7.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 以前购进或自建的固定资产的,〔原来按 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失效)〕 改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的征收率征收。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按征收率简易征收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固定资产销售额/(1+3%)×2%
  十二、营改增的零税率问题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 服务和设 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中①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 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②研发 服务:是指就 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③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零税?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何为免抵退税?
  免抵退: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税:免征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抵税: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退税:对当期因出口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又未顶抵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①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
  ②研发服务:是指就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③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 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 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 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零税率的例外: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三款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十三、利用好税收优惠
  A.《增值税条例》规定了18项增值税 税免税政策 以及即征即退优惠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 .航空公司提 供飞 机播撒农药服 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 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 B 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 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 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 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B、除免税项目外,税收法律还规定了四款增值税即增即退优惠项目,在此不予赘述。
  C.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1.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对超过规定 数额的,全部征收增值税。
  2.小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 营业税。。
  应注意抵扣凭证的合法性及时限: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只有经过认证无误的合法凭证上列 明的进行税额方可抵扣。所以要注意凭 证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目前在我国合法的进项税凭证有:
  1.货物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海关进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凭证。
  而这些凭证从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有效(可以抵扣),超过时限则不得抵扣。

    营改增企业,您准备好了吗?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逐步推进, 企业税务环境、法律环境不断发生着变化,企业在会计核算及处理时必须关注税务、法律环境对日常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的影响,并及时作出调整。对企业影响考虑的因素应该是:税改前后企业的税率 变化和政策优惠情况、企业的固定资产 更新周期、采购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取得情况、上下游企业的流转税状况、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状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定价等等。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一、自身经营范围的评估
  根据营业执照、合同进行评估。
  二、 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例如: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原营 业税税率适用3%。
  (1)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业务税负 上升8%,但购进的运输设备、油料支出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接受方可抵扣11%的 增值税,“营改增”前能抵扣7%,多抵4%。因差额纳税保留,同时因接受方多抵进项
4%,可考虑税务收益共享。
  (2)固定资产更新周期慢,无销项 可抵扣。其次,油料和维修可以抵扣,但是想想,加油维修都是不定时不定点事 件,不能保证一定能取到发票,一定是销大于进。整体税负需要结合企业具体成 本数据测算。
  (3)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2%,进 项税不能抵扣,整体税负会下降。
   (4)管道 运输 增值税税负保持在3%,和前营业税率无变化,但可以抵设备、设施进项税。
  (5)国际运输业务免增值税;
  例如: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 经营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
  (1)但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巨大。
  (2)因对融资租赁实行3%的即征即退,税负反而下降2%,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 大为降低,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影响巨大。
  (3)虽然对经营租赁增加税负12%, 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这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了。
  三、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
  “营改增”要求企业设置于增值税申报缴纳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记录和账务处理,核算要求提高。企业应提高自身财务人员技能和管理系统,合理 的降低税负。如,企业在选择自己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需要测算。(成立分公司)。如混合经营下的企业,不能分清明细核算,则按照税率从高的方式来缴纳等等。认真准备获得政策补贴 或各类税收优惠。营改增扩围后,下发关于过渡性补贴政策,如果企业确实存在税负增加,可以据实申请。需要特别执业 各类税收优惠的具体要求,并尽早作相应准备。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的,应在其申请免征增值税市,需持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持合同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到税务机关备案。
  四、发票的领购、开具、申报的改变
  发票管理方面需加强,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的方式,因此发票管理较营业税下发票管理将更为繁琐和严格。
  五、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
  企业应重新梳理经营方案,合理调整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根据采购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上下游企业的流转税状况与供货商和销售方洽谈,压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价格, 或者找寻更好的方法及时把税负转嫁出去。
  六、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发展机遇等
  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金融保险 “营改增”,鉴于建筑安装(原计划适用11%税率)不动产销售的“营改增”前后的投资否定的税收相差很大,许多企业投资决策因此推迟,只要不是修正非投资不可的推迟到“营改增”后,企业应根据 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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