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宣布,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尼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上述产品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