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职能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厦财会[2010]28号)。规定,自2010年起,厦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各公办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以下统称“非营利性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内容为各非营利性组织执行的相应会计制度所要求提供的各类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且在厦门市注册、执业的;
2、依法在厦门市办理执业资格备案的;
3、在厦门市企业及中介组织(机构)信用网站上无不良记录的。
(二)审计医院、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十五位的优先(按照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排名确定)。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内专家、单位代表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所确定的评分指标,对前述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复合评定,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排名真实、有效。
(三)对上述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