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文件对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和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灯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明确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