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84号公告”),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究竟怎样操作,纳税人十分关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了解答。
据了解,申请留抵退税需要5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份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该负责人表示,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该负责人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作出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