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13日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规程》指出,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要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央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对于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规程》要求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
《规程》提出,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规程》同时明确了主承销商的职责、信用评级机构的职业操守等。
此外,符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宜,均参照本规程执行;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也适用于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