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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或取消

[日期:2008-12-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权威人士昨日(8日)透露,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关于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试拟稿)》,建议取消证券侵权诉讼行政前置程序,并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

  目前,除了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诉讼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投资者诉讼因此面临很多障碍。

  该司法解释建议稿是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调研报告》的一部分。课题组成员包括证监会、证券机构有关人士和高校法学专家等。

  建议稿指出,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它证券侵权行为的侵害为由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行政部门、自律组织或其他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的资料。

  而在目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中,对法院受理案件设置了一个行政前置程序,虚假陈述案件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正式处罚或判决后,法院才能受理。关于案件管辖审理,建议稿指出,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要被告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建议稿明确了内幕人员的范围。除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还包括因职业或者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骗取、窃取、窃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及方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人员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对于操纵市场行为,建议稿指出,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操纵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操纵故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者因操纵行为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建议稿还对各类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损失认定做出规定,增强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赴各地调研,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该课题旨在新《证券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为人民法院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提供调研报告和相关司法解释建议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开展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案件审理和民事责任的调研,认真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吸收和借鉴证券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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