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管理将面 临巨大改变。
A 为什么要推广升级版
推广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 简称新系统),主要是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 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 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
在全国推广之前,自2014年11月1日 起,新系统已经在上海、天津、山东和湖南4省市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
【特别关注】
新系统可以定时采集纳税人开具的 税控发票全票面信息,实行抄报税全程 网上进行,可以解决现有发票信息采集 滞后、纳税人无法及时查询发票信息的 问题,免除纳税人跑申报厅抄报税的麻 烦。税务机关通过税务 证书系统给纳税 人税控设备进行税务证书灌装,纳税人通过系统中的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的每 一张发票上进行数据签名,税务机关在 接收到纳税 人上传的发票数据后,对发票上的数据签名进行验签,确保发票数 据的真实性。
启用新系统后,发票的存根 联和抵扣联均存放在后台数据库中,可以实现发 票购销方票面信息的双向比对功能,只有 通过票票比对成功的发票才能形成当期 待抵扣的申报数据。
B 四类发票在一套系统内开具
新系统实现了一套税控系统可同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 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 纳税人推行新系统。
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 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过新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 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 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通过新系统开具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别关注】
新系统推广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 通知》(国税 发〔2006〕78号)第一条第 二项曾授权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 票系统。2011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 控一机多票系统 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也曾授权报刊 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这3个 行业中的企业,可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 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 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 发票。新系统推行 后,这些行业的企业统一纳入新系统管 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 告发 布后,网络上出现一种说法,就是小规模 纳税 人 在使 用新系统 后,不需要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而 是可以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3%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我们理解,这是一种严重误 读。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并未 授权小规 模纳税 人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 模纳税 人自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增值 税暂行条例正式修改前仍应维持现状。
C 纳税人自愿选择专用设备
新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 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 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 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纳税人在领购或更换金税盘或税控 盘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综合征管软件同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离线开 票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对专用设 备进行发行。
【特别关注】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 行为,如不需要对外开 具普通发票,可不使用专用设备;如需要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 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D 首次购买设备全额抵减
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 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 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 减。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 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 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 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 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 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别关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上述两项费 用在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全额抵减的,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增值税抵扣凭证,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 开票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要 求,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 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 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开票方无需再通 过定期抄报税上传开票信息,实现了开票 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 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 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 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 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 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 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指自第一份 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 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指可开 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 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特别关注】
纳税 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 金额的设 定标 准 及 方法,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税 局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 具备网络 条 件的特定纳税 人,以离线方 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 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 人的相关 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 设定,并同步至新系统。纳税人应在纳税 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 通过 新系统进行网络 报税。特定纳税 人不使 用网络 报 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 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一般纳税人发 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F 红字发票开具程序简单了
新系统实现了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 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 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 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 单的程序。
新系统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 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 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 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 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
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 料。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 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 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 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国家税务总 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的方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 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 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 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 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一对应。
【特别关注】
新系统全面推行后,《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将退出增 值税历史舞台。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国税 发〔2006〕78号文件 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