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是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 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改 和完善,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 史上的一件大事。
增加了什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税会差异 税金和其他支出 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存货和净资产
1 个体工商户解释条款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比原规定中的“凡实行查 账征收的个体户”的解释更加具体。
2 税会差异处理方法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解决了长期以来个体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
3 税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新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税金,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 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 存货和净资产扣除
新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 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