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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财产转让所得应一次性纳税

[日期:2010-11-05]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0年第19号公告,对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

     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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