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
通知对资产损失进行了定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对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损失的扣除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通知指出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