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文件,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清洁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