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九大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
这九大税务事项是: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