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通知指出,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款,不含按税收协定规定应作为营业利润处理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
根据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对方税收居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仅限于公司;持有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持股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