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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下调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率

[日期:2009-03-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作者: [字体: ]

  海关总署3月6日发布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如果需要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关将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缓税利息。海关总署此前出台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而此次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率下调无疑将进一步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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