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倡电子申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税总在近日下发的文件(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中,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以及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