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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评估增值转增股本需交个得税

[日期:2009-02-06]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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