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文件,对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