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文件,对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印花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