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广州市所辖纳税人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未经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须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广州市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管理中心发布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对未经备案公告或与备案情况不符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一律不予受理。
该文件同时规定,广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鉴证报告仍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参照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