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同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该办法共13章118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