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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制定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

[日期:2009-01-04]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25号)文件。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1)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2)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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