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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若干问题答问

[日期:2008-12-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作者: [字体: ]

  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日前,本报记者就社会各界对此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比较关心的若干问题专门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万军。

  记者:什么是消费税?

  靳万军:消费税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新中国成立后曾对部分商品开征具有消费税性质的货物税,对部分行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89年也曾经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消费和取得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一个税种,做法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其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也就是说,它只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消费税。通过选择征收范围,消费税可表现很强的灵活性和导向作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有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按照性质不同来划分,这些消费品可分为4种类型:

  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和球具等。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

  第三类是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抑制消费,节约资源。

  第四类是其他消费品,如对小汽车、摩托车等。这些消费品既属于高档消费品也属于资源消耗品。

  记者:什么是成品油消费税?

  靳万军:准确地说,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目前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目。其中,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和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和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和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目前上述各成品油子税目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是:含铅汽油为每升0.28元,无铅汽油为每升0.2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为每升0.1元,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为每升0.2元。

  记者:为什么要改革成品油消费税?

  靳万军: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面临艰巨任务。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从1993年起由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而且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50%。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我国单位GDP石油消耗,机动车每百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以上。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大城市80%以上的一氧化碳、40%以上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为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征收养路费和通行费来筹集,这对公路交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收费体制上,由于是按车辆及载重计费,存在“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逃避收费的现象,以及随意减免养路费、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理顺税费关系,以规范的方式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需要适时进行成品油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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