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文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范。
文件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