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