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专家呼吁增值税暂行条例需上升为法律

[日期:2008-11-2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这不仅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徐孟洲说。

  明年将在全国推开

  据介绍,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就率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又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试点多年的结果表明,增值税转型试点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并没有阻碍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值税转型促进了各地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对提高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首先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此外,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体现了税收公平;而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指出,从具体措施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达到促进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和稳定固定资产投资的双重目的。

  为人大立法创造条件

  “这是一个令人期盼的消息。”徐孟洲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的推开,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并为最终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的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了条件。

  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正式公布了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了解,在5年立法规划中,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等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的法律草案,将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任期内提请审议。

  徐孟洲告诉记者,增值税堪称我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我国增值税收入就达1.5万亿元,约占全年税收收入的31%。“如果一个国家规制第一大税种的立法仅有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不但直接违反了立法法‘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

  据介绍,目前,增值税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名称上还有“暂行”二字,且增值税条例实施已15年,目前的经济环境、交易情形、征纳税环节等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有很大区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这不仅危及增值税本身的正当性,而且会使统领整个税法体系的龙头法———《税法通则》的制定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以“暂行条例”面目出现的各个单行税种的行政法规占了税收法律渊源的绝大部分,授权立法比比皆是,如果要提升各单行税种的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增值税这一税种的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的提高,应首当其冲。

  此外,我国增值税立法还存在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企业税收负担严重失衡等问题,而且有关增值税的各个行政规章在适用上也存在矛盾。因此,统一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增值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性。

  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中,增值税所占比重最大,根据“一税一法”的立法模式,率先将增值税条例上升为法律意义重大。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