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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日期:2008-08-29] 来源:会计之友  作者:刘文辉 [字体: ]

  《会计之友》 2008年第1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何正确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比较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会计和税法均未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新税法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也是固定资产,取消了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其初始入账价值应包括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应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应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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