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 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 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具体处理问题,你依据本规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