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10余年后,新一轮的矿法修订正“开足马力”。根据修订思路,资源税费标准将趋向“可上可下”,收益则考虑更多留给地方。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两法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修改办公室)主任贾其海近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矿法修改已形成第六稿,争取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提出送审草案上报国务院。
不过他强调,目前只是修改稿,还要经过征求多方意见和论证阶段,最后形成的送审版本很可能会有变动。
四个“既要……又要……”
日前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加快立法步伐成为主调。国土资源部表示,要加快《矿产资源法》修改论证,尽快确定需要保留、修改和强化的内容。
“目前(国土资源)部里面比较着急,徐绍史部长要求加快推进矿法修改。”一位矿法修改相关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
我国的现行矿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明确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确定国家通过建立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自此矿产资源开始有法可依。在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改后,矿法条文增至7章53条,其中关键是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而为解决近年来资源保障与生态保护,以及各方利益间矛盾日益尖锐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2003年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成立了“两法办”,开始对矿法修改开展调研和修改起草工作。
“修改的部分主要是针对在近年来发现的新问题,需要用新机制、新措施来解决。”上述研究人士说。
旨在解决“新问题”的本轮矿法修改,首先在文本规模上有了大幅扩充。贾其海对记者透露,第六稿的矿法修改草案共设13章110条。上述研究人士也认为,此次矿法篇幅增大了一倍左右,内容增加是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但此次也不能太具体,因为它要展望未来10年或20年,对将来的情况要有所预估。
在8月底的一次矿法修改研讨会上,贾其海透露,第六稿矿法修改草案对以下问题作了初步设计,即“既要强调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又要体现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既要实施好行政审批的公权,又要处理好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私权的关系;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又要兼顾地方、特别是矿区所在地的经济利益”。
对目前矿法中尚不够明确或缺失的条文,修改稿也作了完善和补充,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矿山环境保护、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矿业用地等。
涉及外资的部分条款,此次修改将体现平等原则。贾其海对记者表示,对外资的开放仍会坚定不移,但具体要根据外资投资指导目录来执行。
税费标准有望动态浮动
由于此前在税费征收、利益分配机制上存在问题,国内的矿业发展往往是“开采的多,保护的少”,而且一些资源产地也难以从中获益,时常落得“资源上交,污染留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