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和第116号公告,经审核,现就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附件2所列企业可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对于外购柠檬酸生产柠檬酸盐的生产企业,2009年内暂不要求其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对于出口其他柠檬酸盐(包括钾、钙、镁、酯类等)的生产企业,2009年内暂不要求其出口业绩达到1000吨的标准。对涉及上述情况的生产企业,只给予柠檬酸盐类出口许可。
附件:1.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2.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