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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06-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时间:2009-06-08

实施时间:2009-06-08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现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分别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等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9年6月23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281
  电子信箱:sun_py@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政编码: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
  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建立以适当性安排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使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的产品相适应,日益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对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考虑到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投资风险相对较大。此外,创业板市场在发行、上市、交易等规则方面也与主板有所差异。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促请投资者认真考虑自身的客观情况,审慎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今年5月1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据此,我们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安排。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4条,主要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必备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规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内容。即“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2、明确投资者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的基本要求。为了将投资者教育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须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3、强调证券公司的职责。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等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与投资者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落实到业务流程中,持续做好客户服务;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防范社会风险。
  4、明确有关各方的配合义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应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5、明确了各级监督检查职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将分别采取监管措施和自律措施。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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