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03-24
实施时间:2009-03-24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七)、13.3.4条、13.3.8条等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期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应提前向我部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收到我部《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报中有关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问询函》后二个交易日内,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若存在的,应明确相关金额、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时限,并予以披露。
三、我部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中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发函确认工作,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并予以披露。
四、上市公司未能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的,自2009年6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披露未能纠正的原因,提示相关风险。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五、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六、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可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提供以下文件:
(1)消除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文稿;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3)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4)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可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提供以下文件:
(1)纠正违规担保情况的公告文稿;
(2)董事会说明;
(3)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以附件形式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就资金占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附件。
九、上市公司通过年报报送系统生成年报WORD文件全文时,建议选择不带报表附注的转换。在非财务报告部分转换完成后,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补充到年报全文和摘要中,以确保对外披露的年报WORD文件中的财务报告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