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财库[2009]1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3-13
实施时间:2009-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 债务收入”、“409 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 债务还本支出”、“509 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 “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五条 “409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下同)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债务转贷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 “508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偿还债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七条 “509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债务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及下级财政部门设置明细账。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收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按照转出资金数,借记“债务转贷支出—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转贷收入—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实际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借记 “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手续费支出,借记 “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借记“上解支出”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上级财政部门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年末编制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年度××财政部门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表样)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