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保监发[2009]23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2-27
实施时间:2009-02-27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规定》发布前后的衔接
(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向我会重新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但应当规范其职位名称,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如该财务负责人任期已满、需要重新聘任,或者保险公司更换财务负责人的,应该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二)在《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后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经向保监会备案的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三)经董事会考察,现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达不到《管理规定》要求,或者目前尚未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的公司,难以在短期内确定合适人选的,可向我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暂缓申报,但最迟应在2010年2月1日前确定拟任人选,向我会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关于报送材料
(一)《4号令》施行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公司的任命决定;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见附件);
3、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二)《管理规定》第九条和前条规定提交的(拟任)财务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是指(拟任)财务负责人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或租用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三、其他
(一)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高管职务的,应按照我会相应的任职条件规定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分别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没有通过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四)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等相关内容。
(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存在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附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报告表
姓 名
职 务
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任职起止时间”指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期间,如果没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则只需填报任命时间。
四、“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五、财务负责人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六、“本人声明”由财务负责人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七、“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八、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无”。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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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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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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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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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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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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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或 护 照)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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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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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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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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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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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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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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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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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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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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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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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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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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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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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
起止 年月 |
院 校 |
专 业 |
毕(结、 肄)业 |
全日制 /在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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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 年月 |
单位及部门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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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非保险类行政处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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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关 系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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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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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声明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险机构声明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险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财务监管 财务负责人 通知
抄送: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
编录:李娜 校对:肖丹丹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