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02-19
实施时间:2009-02-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等商品期货新品种”的重要战略部署,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线材和螺纹钢期货交易的批复》(证监函〔2009〕2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和运作机制,提前防范风险,充分发挥功能,现将《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业界有关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建议或意见请以书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所,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海洋、颜文俊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122
电 话:021-68401462;021-68400517
传 真:021-68400532
电子邮件:wang.hy@shfe.com.cn ; yan.wj@shfe.com.cn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2、《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
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征求意见稿;
5、《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
6、《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
7、《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征求意见稿
交易品种 |
螺纹钢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φ 替代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335或HRBF335牌号的φ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7% |
交易手续费 |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
最小交割单位 |
300吨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RB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质量应当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牌号为HRB400、HRBF400、HRB335、HRBF3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螺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3)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
(4)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5)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6)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7)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征求意见稿
交易品种 |
线材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 φ 替代品: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φ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7% |
交易手续费 |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
最小交割单位 |
300吨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WR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线材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质量应当符合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牌号为HPB2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线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3)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5)线材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6)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