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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对巴塞尔委员会四份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09-02-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介绍

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修改建议,特别是完善了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这些建议旨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框架,吸取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下面是巴塞尔委员会对第一支柱修改建议的概要。

 

1.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应给予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更高的风险权重。

 

2.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对内部评级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修改风险权重的分析表明,标准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应该有所调整。

 

3.基于银行自身保证的评级的使用——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规定,银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证的评级,不管在标准法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均不能认可基于银行自身保证或提供相似支持的评级。

 

4.信用分析的操作性要求——银行必须满足一定的操作性标准才能使用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银行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不能简单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若银行不满足这些要求,则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标准法下的流动性便利——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框架下,合格流动性便利(LFs)无论期限长短,信用转换系数(CCF)都统一设定为50%。目前框架下,期限一年以内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20%

 

6.内部评级法下的流动性便利——修改稿明确了流动性便利按照高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方法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形。

 

7.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针对一般性市场中断(general market disruption)的流动性便利——取消标准法下和内部评级法下根据监管公式法对该类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段落源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综合版本》(20066月出版),可从www.bis.org/publ/bcbs128.htm下载。

 

内部评级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新资本协议框架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被定义为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这个定义涵盖了基于资产支持型证券(ABSs)的债务抵押工具(CDOs),包括基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债务抵押工具。根据这个定义,支持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ABCP)计划的流动性便利或者支持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计划交易的流动性便利也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这个定义也涵盖了基于多笔住房抵押贷款和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也就是说,如果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那么该证券化风险暴露即为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评级法(ratings-based approach风险权重表新增加了两列,如下面所示: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长期评级

高级,

分散

非高级,

分散

非分散

高级

非高级

AAA

7

12

20

20

30

AA

8

15

25

25

40

A+

10

18

35

35

50

A

12

20

35

40

65

A-

20

35

35

60

100

BBB+

35

50

50

100

150

BBB

60

75

75

150

225

BBB-

100

100

100

200

350

BB+

250

250

250

300

500

BB

425

425

425

500

650

BB-

650

650

650

750

850

Below

扣除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短期评级

高级,

分散

非高级,

分散

非分散

高级

非高级

A1

7

12

20

20

30

A2

12

20

35

40

65

A3

60

75

75

150

225

Below

扣除

 

当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被定义为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a)该风险暴露是高级头寸,(b)所有基础资产都不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这就排除了下面这种情况:即银行将持有的中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mezzanine resecuritisation exposure)分成两个档次(例如0.1%为低级档,99.9%为高级档),并要求高级档适用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高级栏的风险权重。为了使用评级法,任何在基础资产中含有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都应该被划分为非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为了保持评级法和监管公式法的一致性,监管公式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设为20%,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仍是7%。这种情况下,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监管公式法时应使用评级法下较高的风险权重。

 

交易账户中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不能低于银行账户下的标准(至少在实施新增风险资本要求之前暂时适用于对特定风险进行建模处理的银行),相关要求同718段(xciv)。

 

自我保证的评级结果

在近期的金融市场动荡中,一些向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提供流动性便利支持的银行选择购买由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管道(ABCP conduit)发行的商业票据,而不是向管道支付流动性便利。并根据商业票据的外部评级赋予ABCP风险权重。因此,流动性便利的提供者在向商业票据分配风险权重时获益,因为对管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评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自己提供的流动性便利。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增加一些规定,规定不管在标准法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均不能认可基于银行自身保证或提供相似支持的评级。也就是说,当外部评级是基于银行自身提供的保证时,银行不能采用这些外部评级。例如,如果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AAA级,而且这个评级是基于银行自身提供的保证,那么这家银行持有该AAA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时,不能适用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增加以下3段。

 

565(g)(i) 只要外部信用评估部分基于银行提供的非资金支持,银行就不能使用外部信用评估来配予风险权重。例如,如果银行购买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并向该票据计划提供了非资金支持(如流动性便利或信用提升),且该支持在决定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外部信用评估时起一定作用,银行则应把该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视作未评级处理。银行应继续为所提供支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资本(例如对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和/或信用提升持有资本)。

 

565(g)(ii)565(g)(i)中描述的处理方法也适用于交易账户中的风险暴露。对交易账户下风险暴露持有的资本要求应不少于在银行账户下的资本要求。

 

565(g)(iii)与第581段保持一致,银行可认可其风险暴露中的重叠部分。例如,银行为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提供100%的流动性便利支持,并且购买该计划商业票据余额的20%时,可以认可有20%的重叠(提供的100%的流动性便利支持+持有的20%的商业票据-发行的100%的商业票据=20%)。若银行仍购买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总额的20%,但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覆盖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余额的90%时,会按10%的重叠来进行处理(提供的90%的流动性便利支持+持有的20%的商业票据-发行的100%的商业票据=10%)。当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仅覆盖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余额的50%时,则按没有重叠来处理。

 

标准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权重

基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相关实证研究的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内部评级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要求更高风险权重的原理同样适用于标准法。标准法下评级法风险权重表的细分及风险区分程度都不及内部评级法,实证分析所证实的风险权重的差异程度表明,标准法下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也应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修改建议如下表:                                            

 

长期评级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AAAAA-

20

40

A+ A-

50

100

BBB+ BBB-

100

225

BB+ BB-

350

650

B+ B+以下或未评级的

扣除

 

短期评级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A-1/P-1

20

40

A-2/P-2

50

100

A-3/P-3

100

225

所有其他级别及未评级的

扣除

 

信用分析的操作性标准

新资本协议框架资产证券化部分纳入了对传统型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要求,规定银行应能够识别风险暴露的风险转移。资产证券化部分也对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管道风险暴露使用内部评估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 IAA)以及使用推断评级规定了操作性要求。然而,评级法未就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评估或进行信用分析提出详细的操作要求。

 

在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将增加以下几段,放在第565段之后。这几段不仅适用于标准法,也适用于内部评级法,并且也同样适用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银行必须满足这些操作性要求,才能使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方法。如果银行没有达到尽职调查的要求,应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2.1 证券化风险暴露基础抵押品的信息要求

565(i) 银行使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框架,应满足第565(ii)565(iv)规定的信息要求。

 

565(ii) 作为一般性的原则,银行应持续全面的理解其表内外单个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以及支持该风险暴露的基础资产池的风险特征。

 

565(iii) 银行应能够持续、及时的获得基础资产池的表现信息。信息应涵盖:风险暴露的类别;逾期30天、60天和90天的贷款占比;违约率;提前偿付率;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贷款;财产类型;占有率;平均信用评分或其他信用情况的度量值;平均抵押率(loan-to-value ration);行业及地域的分散程度。对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银行不仅要获得基础资产证券化档次的信息,例如发起人的姓名和信用质量,而且要获得支持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档次的资产池的风险特征及表现。

 

565(iv) 银行应完全理解对其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的结构性特征,例如合约化的档次和与分档有关的触发点、信用提升、流动性增强、市场价值触发点以及交易特定的违约定义。

 

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流动性便利——标准法

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规定不足一年期的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一年期以上的为50%(第83段)。与此类似,资产证券化标准法框架下对于不足一年期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20%,一年期以上的为50%(第579段)[1]。所有的其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大多数承诺是向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这些流动性便利与其他与贷款或购入资产有关的商业承诺相似,因此应根据期限给予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

 

理论上说,关于交易对手的信用能力和提款可能性,短期比长期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几个月到期的承诺要比几年到期的承诺承担的风险少。新资本协议标准法框架与1988年协议一样,继续区分短期和长期承诺(包括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流动性便利),以体现较短期限内面临的交易对手提款风险较低。

 

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对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由20%改为50%,与长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相一致,并对将第579段进行如下修改:

 

579.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该银行可对一年期以内的合格流动性便利给予20%的信用转换系数。对于一年期以上的给予50%的信用转换系数合格流动性便利给予5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不论该便利期限的长短。如果在该项便利的风险权重中使用了外部评级,就应当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注意,新增加的用下划线标注。

 

另外,第639段也做如下改变:

 

如果银行无法使用“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方法来计算KIRB,银行可在获得监管当局的同意下,作为例外情况,暂时使用下面的方法。如果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78或第580段中的规定,那么就可使用根据标准法分配到资产池中资产的最高权重。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78段中的定义,对于最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便利就可使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对于最初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便利就可必须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80段中的规定,就必须要使用20%的信用转换系数。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流动性便利的名义值都应被扣除。

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流动性便利——内部评级法

 

在内部评级法下,除了针对一般性市场中断的流动性便利外,流动性便利与其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处理方法一样,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有外部评级,银行就可根据外部评级并适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因此,在评级法下,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有关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名义数量应分配与银行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相适合的风险权重。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没有评级(大多数情况如此),银行应采用内部评估法或是监管公式法。若两种方法都不能使用,则该流动性便利应从资本中扣除。

 

在内部评估法下,当银行内部评估程序满足一定的操作要求(第620段)时,银行就可以使用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有关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如流动性便利和信用提升)的内部估计值(如内部评级)。内部估计值应映射到相应的外部评级上。映射后的评级被用来确定评级法下合适的风险权重。

 

613段(c)中对目前的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确被作为高级头寸处理的和未作为高级头寸处理的流动性便利之间的区别。613段的修改旨在进一步澄清现有的处理方法,并未改变现有方法。

 

613c. 通常支持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的流动性不是该计划中最高档次的头寸;而从流动性支持受益的商业票据则是最高的档次。但是,只有当流动性便利的规模覆盖商业票据的全部余额以及资产池支持的其他高级债权且所有的流动性便利全额偿还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才能偿付给其他债权人时,该流动性便利可被视为覆盖基础应收账款池超出卖出方提供的超额抵押/储备部分所产生的损失,并被视同最高档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评级法最左栏的风险权重。如果这些条件没有满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流动性便利仅构成经济意义上的“中档次”而非高档次,那么就要适用“基准风险权重”[2]一栏。(注意,新增加的用下划线标注。

 

场中断的流动性便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将提取能力受到特定限制的流动性便利与其他流动性便利区分开来。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标准法下对针对市场中断的流动性便利[译者加]给予0%的优惠信用转换系数(而对于其他短期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20%)。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框架下根据监管公式法允许给予20%的优惠信用转换系数(而对其他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更具体的是指,,新资本协议第580段规定对于针对一般性市场中断(如在不同的交易中,多个特别目的机构不能对到期的商业票据进行展期,并且不是由于特别目的机构的信用有问题,也不是因为资产池中的资产质量有问题)的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0%。第638段规定对于只有在一般性市场中断时才能使用的流动性便利,根据监管公式法信用转换系数为20%。也就是说,根据监管公式法的规定,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该流动性便利计提20%的资本要求。

 

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的修改是要取消标准法第580段和内部评级法第638段,取消新资本协议中对针对市场中断的流动性便利的所有优惠处理,建议取消的段落如下:

 

580. 对于针对一般性市场中断(如在不同的交易中,多个特别目的机构不能对到期的商业票据进行展期,并且不是由于特别目的机构的信用有问题,也不是因为资产池中的资产质量有问题)的流动性便利,银行可以给予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要按此标准处理,必须先要满足第578段中的条件。另外,在出现一般性市场中断时,银行为了支付资本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持有人而透支的资金,必须是要有资产做抵押的,并且要按照这些资本市场工具持有人的债权给予不同的级别。

638. 如果合格的流动性便利只有在出现第580段所规定的市场中断的时候才能使用,根据监管公式法要给予20%的信用转换系数。也就是说,根据监管公式法的规定,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该流动性便利计提20%的资本要求。如果合格的流动性便利有外部评级,而且银行使用的信用转换系数是100%,而不是20%,银行就可根据评级法下的外部评级进行评级。

 

 

 

 

 

 

 

 

 

 

 

 

 

 

 

 

 

 

 

 

 

 

 

 

 

 

 

 

第二支柱指导意见的补充文件
(监督检查程序)


一、简介和背景

A.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的范围

1、指导意见的目的是对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程序)中银行全行风险管理和资本规划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它是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66月)第719段到第807段第二支柱相关内容和巴塞尔委员会的其他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2、本指导意见对2007年开始的金融动荡中暴露出来的银行风险管理程序的一些明显缺陷进行了处理。就其本身而言,它是危机开始以来各国和国际机构发布的危机起源报告的组成部分。指导意见旨在帮助银行和监管机构今后更好地识别和管理风险,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时合理捕获风险。指导意见提出的风险管理原则反映了从金融风暴中吸取的教训,并进一步指导银行如何管理和缓释通过第二支柱识别的风险。全面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是有效风险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ICAAP应保证银行的资本水平与银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监督者的职责是评价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的充分性,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干预。

3、健全的风险管理程序有助于维护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对银行风险状况评估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面的信心。在应对日益复杂的表内和表外暴露带来的识别、计量和加总的挑战方面,风险管理程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补充指导意见涉及的领域包括:
全行风险监控;
具体的风险管理专题:
-
集中度风险;
-
表外风险暴露和证券化风险;
-
声誉风险和隐性支持;
-
估值和流动性风险;
-
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

4、在评估银行是否维持适当的的资本水平时,银行管理层应确保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计量。金融机构的ICAAP应建立在并表和集团内单个银行法人的基础上3。此外,ICAAP应包括压力测试,以对其他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补充和验证,使银行管理层能够对压力条件下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风险的相互作用有更为全面的认识。银行还应仔细分析资本工具及其在压力时期可能的表现,包括其吸收损失和维系其持续运营能力。银行的ICAAP应考虑银行短期和长期的资本需求,在信贷上升期建立审慎超额资本,以应对信贷上升周期和严重、长期市场衰退时期的资本需要。当第二支柱下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监管的资本充足率评估之间存在差异时,双方应根据差异大小和性质进行相应的沟通。

5 、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是最低要求。第二支柱下的资本水平应高于第一支柱的最低要求,确保其覆盖银行所有风险,包括表内和表外风险,特别是与复杂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风险。这有助于确保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以应对在第一支柱中没有得到适当处理的风险,也使其能够在严重、长期金融市场紧张或信贷紧缩期情况下保持正常运营。虽然在压力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所有银行都必须遵循最低资本要求,但那些对整个系统有重要影响的银行必须具备冲击应对能力,确保其足以应对严重压力事件。
    6
、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案的详细和复杂程度应与银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以及银行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相适应。本指导意见应根据银行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应用。

B.改进风险管理的需要

7、爆发于2007年年中的金融市场危机已导致金融机构巨额损失。显然,许多金融机构没有充分理解相关业务和结构性信贷产品的风险。此外,现在已经可以明显得出结论,这些银行没有遵循稳健财务判断和审慎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8、虽然金融机构面临困难的原因很多,但引起严重银行问题的主要根源向来都是由于放宽借款人及交易对手的信贷标准,组合风险管理水平低,对导致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的经济和其他环境变化缺少应有的关注。这是十国集团和非十国集团国家普遍的经验。

9、金融市场危机已充分说明有效信贷风险管理对银行长期成功至关重要,同时也是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危机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警示,银行必须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风险,了解信用风险与其他风险(包括市场、流动性和信誉风险)的相互作用机制。全面信用风险管理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建立适当信用风险环境;(二)完善的授信审批程序;(三)维持适当的信贷管理、计量和监测程序;(四)确保充分控制信用风险。4

10、这次危机还凸显了有效资本规划和维持长期资本的重要性。银行承受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的能力主要由维持充足的资本头寸支持,使其在较长的时期内能够适应银行战略的变化和市场波动。银行应高度重视制订有效和高效率的资本规划,并维持长期资本稳定。一个有效的资本规划程序需要银行对其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以适当管理和化解这些风险;还需要对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并考虑在经济衰退中对资本和收益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银行的资本规划程序应包括严格的、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这些将在下面的第三节(F)中加以讨论。

11、任何业务的快速发展都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构成重大挑战。发起-分销商业模式、表外业务机构、流动性工具和信用衍生品的广泛应用正是如此。发起分销模式和证券化模式可以提高信贷中介机构和银行的盈利能力,也可以广泛地分散风险。但同时也给银行相关风险管理带来重大挑战。事实上,这些业务派生的风险涉及整个银行,且很难对相关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估、管理、缓解和控制。在市场流动性、资产价格和风险偏好均下降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不能正确识别和计量这种风险可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风险暴露和集中度风险,而受共同因素影响,可导致一些业务同时遭受损失和风险。

12、对结构性产品的强劲需求产生的激励机制,促使银行采用不安全、不稳健的信贷审批标准以发起分销模式去发放贷款(如次级抵押贷款)。与此同时,许多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对结构性信贷产品进行投资时,只是依靠信用评级机构(CRAs)的评级,许多投资者很少或根本没有对他们购买的结构性产品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此外,许多银行没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以应对表内风险和相关的表外工具如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ABCP)渠道和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带来的风险。

13、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必须与快速的金融创新同步提高。对于那些从事不断变化和快速增长业务(如使用发起分销模式)的银行,这一点尤其重要。创新增加了结构化信贷产品的复杂性和潜在的非流动性,也增加了对这类产品估值和对冲的难度,可能导致整体风险的增加。此外,越来越复杂的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产品可能会导致市场的低流动性,在压力时期,如果不能及时识别和有效管理相关风险,可能会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C.监管责任

14 、监管者应当确定银行是否建立了稳健的全行风险管理框架,使其能够定义银行的风险偏好,并识别所有重要风险,包括由集中度、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估值方法和其他风险暴露造成的风险。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充分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这些风险;
  在提交给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报告和公开的财务报告中,应以一种容易理解但准确的方式阐述这些风险的广度和严重程度;
  持续进行压力测试,以了解在不利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流动资金需要;
  设立损失准备或负债、资本和应急资金的最低内部标准。

特别地,由于上述因素没有充分反映在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中,故应充分纳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

 

2、全行风险监控5

A.全面风险管理总体原则

15.近期市场中所发生的事件凸显了高级管理层对全行风险暴露进行统一和全面理解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层有能力及时、有效地识别新出现的和不断积累的风险,并对其采取措施。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一些需要加强额外监管指导的领域6。这一指导的宗旨就是对银行不断增加的资本市场业务加强全面监控、风险管理和控制,这些业务包括证券化、表外暴露、结构信用产品以及复杂交易等。

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关键因素:

§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积极监督;

§ 恰当的风险政策、程序和限额;

§ 对风险的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缓释、控制、监测和报告;

§ 在业务条线和全行层面都具备合适的管理信息系统MIS);

§ 全面的内部控制。

 

B.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7

16.确定银行的风险偏好并确保详细的风险政策纳入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该政策应对银行业务明确设定具体的、全面审慎风险限额,并与银行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为确定总体风险偏好,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首先了解全行的风险暴露。为此,高级管理层中的相关人员应综合考虑主要业务和风险管控部门的意见。为了解全行整体风险,高级管理层必须克服业务条线之间的组织架构方面的障碍并共享市场发展趋势、风险和风险缓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随着银行业加速向市场中介发展,银行内部的不同部门面对同一产品、同一风险因素或同一交易对手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高级管理层建立的风险管理程序应当不仅仅局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是涵盖所有的实质性风险。其中应包含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战略风险,以及单独看并不显著、但是与其他风险共同作用将导致巨额损失的各类风险。

17.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各主要业务条线的足够知识,确保银行相关政策、控制和风险监控的有效性。同时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以了解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活动(如证券化、表外业务)及其相关的风险。在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实践以及银行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保持对这些风险持续了解,确保银行内部权责明晰。对于新的、复杂的产品和业务,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业务模型、估值以及风险管理实践背后的各种假设条件。高级管理层还应当评估上述假设不成立时的潜在风险暴露。

18.在开办新业务或引入新产品之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识别和评估这些新业务和产品导致的全行范围风险的变化,并确保具备相关风险管理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内部控制手段。在上述评估中,银行应同时考虑到这些新产品估值上的困难和在压力经济环境下的可能表现。

19.银行的风险管理职能以及首席风险官(CRO)或同等职位人员,应当保持与其他业务条线的相对独立,并尽可能直接向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报告。此外,风险管理部门应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重点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问题,如集中度风险和违反风险限额的情形等。

20.风险管理必须植根于银行的企业文化。这应当作为CEOCRO、高级管理层、交易部门和其他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及员工战略决策和日常决策的核心。为发展和维系广泛、深入的风险管理文化,薪酬政策不应与短期会计利润联系过于紧密,而是应当与长期资本水平挂钩,并充分考虑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措施。此外,银行应对股东充分披露其薪酬政策。为确保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每家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化解由薪酬政策产生风险的职责。

C.风险政策、流程、限额及控制

21.全面风险管理程序应当包含详细的风险政策,其中应就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主要风险制定全行范围的审慎限额。银行的风险政策和流程应当为实施总体业务战略提供明确指导,并应在必要情况下对银行可能面对的各类风险制定内部风险限额。上述风险限额应考虑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角色,其具体内容应与银行的资本、总资产、收益或总体风险水平(如有足够的计量手段)密切相关。

22.银行的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为银行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业务、受托业务和其他重要业务在业务条线和全行两个层面提供完备和及时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及缓释手段;

§       确保充分识别银行风险暴露(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背后的实质性经济因素被完全识别,并将其纳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       与银行所披露的经营目标保持一致,并与银行的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

§       对银行各类经营活动中的相关权责作出清晰界定,并确保不同业务条线和风险管理职能之间存在明确的边界;

§       对违反内部头寸限额的行为进行上报和处理;

§       在开办新业务、新产品前,集合所有相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部门等对其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管控能力;

§       对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后评价在时间和程序上做出安排,以及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D.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

23.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及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有关银行风险轮廓的信息。该信息应包含表外业务在内的全部风险暴露。管理层应当理解特定风险计量方法背后的假设和内在局限性。

24.加总风险的关键要素包括适当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满足:(1)可以加总不同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计量措施;(2)针对性识别集中度风险(见第III(A)节关于集中度风险的内容)和新生风险。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评估各类经济和金融危机对整个机构影响的功能。此外,银行的系统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能够在计量各类基础风险的同时,将可在全行层面实施的对冲和其他风险缓释措施纳入其中。

25.为能够进行前瞻性的风险管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需要确保管理信息系统有能力提供定期、准确和及时的银行风险状况加总信息,以及加总风险时采用的主要假设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根据银行基本风险假设的变化做出反应和调整,同时应包含对风险暴露的多种前景判断,以应对风险管理的不确定性。此外,管理信息系统还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管理层对市场状况和压力状况变化趋势的理解,对全行进行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见第III(F)节关于压力测试的内容)。应当对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第三方信息或其他工具(如信用评级、风险计量、模型)进行初始和持续验证。

26.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发现违反限额行为,同时应有迅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上述违规行为的程序,并确保采取恰当的后续跟踪措施。例如,应当对不同业务平台(包括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同类暴露进行加总,以确定是否存在集中度风险或违反了内部头寸限额。

E.内部控制8

27.应当由独立的控制岗位以及内、外部审计人员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经常性监控和检验。其目的在于确保作为决策基础的信息准确无误,使得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全面体现管理政策,同时定期报告(包括违反限额行为的报告和其他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银行的风险管理职能必须独立于业务条线,以确保职责有效分离并避免利益冲突。

三、特定风险的管理

A. 集中度风险

28. 未加管理的集中度风险是引发银行问题的重要原因,不论相关暴露记录于那种账薄,银行都应对所有相似的直接和间接的风险暴露进行加总。集中度风险是指所有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单个风险暴露或相似风险暴露的组合(如相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包括担保人、地域、行业或其他风险因素)(1)导致足够大的损失(相对于银行的盈利、资本、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而言)而威胁银行健康或核心运营能力;(2)导致银行风险组合的实质性变动。虽然在并表层面来看单个子银行中无管理的集中度风险可能并不显著,但其却可能危及其附属机构的生存能力,因此银行应同时从法人和并表两个层面对风险集中情况进行分析。

 

29. 应当同时考虑单一的或一组紧密相关可能给银行带来不同影响的风险驱动因素导致的集中度风险。当评估银行整体风险暴露时,应总体考虑这些集中度风险。银行应充分考虑基于共同或相关风险因素而产生的集中度风险,这比传统的集中度风险因素而更精细地反映了基于特定情景的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30. 市场中介的不断增加使得银行的不同领域受到同一组产品、风险因素或交易对手影响的可能性增加。这对风险加总和集中度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应当有能力通过风险管理程序和管理信息系统(MIS),对全行相似的风险暴露,如按法法律实体、资产类别(如贷款、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风险领域(如交易账户)和按地域划分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对相似风险暴露进行加总。这些集中度风险情况通常可能由以下因素引发:

§         对单一交易对手、借款人或相关联的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借款人的风险暴露;

§         行业或经济部门,包括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受监管或未受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         地理区划;

    • 由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所导致的风险暴露,包括产生于相似抵押物、单一或高度关联的担保人的风险暴露;

§         交易风险暴露或市场风险

§         执行或交易(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对交易对手(如对冲基金或对冲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         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资产,如贷款、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

§         表外风险暴露,包括保证、流动性额度(liquidity line)和其他承诺。

31.集中度风险也可能由多个类别的风险暴露组合而形成。银行应当对产生于不同业务线中却具有相似性的全行集中度风险情况有清楚的了解。这些业务线包括贷款账户的次级风险暴露;交易对手风险暴露;渠道风险暴露和结构投资实体(SIVs);契约性和非契约性风险暴露;交易活动;以及承销渠道。

32. 虽然集中度风险通常产生于对借款人或债务人的直接风险暴露,但银行可能由于进行资产支持产品的投资(如抵押债券凭证,CDO)而间接产生对于某类特定资产的集中度风险,或产生担保人对特定资产收益的担保商如债券担保商(monoline insurers)的风险。考虑到两者的收益表现取决于系统性风险以外的共同因素(如错误路径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系统的程序以识别担保人的信用度与标的风险暴露的债务人之间的高度相关性。

33. 银行应当建立与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沟通程序,明确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在组织内部的分布情况。银行应当建立可靠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风险缓释策略。其中可能包括业务调整策略、降低限额或根据目标组合提高相应资本缓冲水平。在风险缓释策略的执行过程中,银行应当意识到使用风险缓释技术也可能导致集中度风险。

34. 银行应适当采用多种技术对集中度风险进行度量。这些技术包括各种风险因素冲击、对业务层面及全行情景分析的运用、压力测试和经济资本模型等。对集中度风险的计量应采取多种方式,如总额或净额比较、使用名义金额、考虑或不考虑交易对手对冲情况的分析等。如21段中所述,银行应当对自身可能的风险暴露设定集中度风险内部头寸限额。在进行定期压力测试时(参照第三部分F),银行应考虑所有的集中度风险,识别并对可能对业绩和资本充足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市场环境潜在变动做出反应。

35. 在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CAP)和监管检查程序中,对此类风险的评估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应视银行的经营模式、自身薄弱情况而定。在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和第二支柱评估中都应当包含针对集中度风险设定资本水平的内容。各家银行应当就这类问题与监管者进行商议。

36. 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政策、系统和控制体系以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管理、控制和缓释集中度风险。其中,不仅应当考虑正常的市场情况,而且应当考虑在压力情景市场环境、经济衰退和普遍性市场流动性缺失情况下集中度风险的潜在积聚。此外,银行还应当对由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或有债权产生的可能的集中度风险情景进行评估。这些情景中应当充分考虑伴随市场流动性的缺失以及资产价格的显著下降而产生的进行中(pipeline )风险暴露的潜在积聚。

B.表外暴露和证券化风险

37.近年来,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迅速。银行将其视为一种融资替代资源,以及一种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的机制。尽管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对银行而言并不陌生,但近期的金融混乱却凸显了信用、集中、市场、流动性、法律和声誉风险中银行没有预见到的方面,对此银行未能充分地应对。例如,由于担心引发声誉风险和造成将来资本市场进入壁垒,部分对所发起的证券化结构没有契约性支持义务的银行也不愿意让这些证券性产品违约。由于购入此类资产并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银行为这些证券化结构提供的支持使其承担额外的和非预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给银行的财务表现和资本比率带来巨大压力。

38.银行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和表外暴露导致了金融危机期间巨额的非预期损失。为降低此类风险,银行在其风险管理规则中应涵盖对表内和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内容,例如产品审批、集中度风险限额,以及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如前面在第二部分所讨论的)。

39.鉴于快速创新的证券化技术和工具复合而成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引致的风险范围很广,在第一支柱下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通常是不足的。银行应该在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对资产证券化所引致的所有风险予以处理,尤其是那些在第一支柱下没有完全捕获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       每一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       对证券化的基础风险暴露的潜在违约和损失;

§       源于特殊目的实体的信用额度或流动性便利的风险暴露;

§       由一方和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导致的风险暴露。

40.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应包含资产证券化暴露信息,以确保高级管理层理解此类暴露对流动性、收入、集中度风险和资本的含义。尤其是,银行应制定必要的程序,及时获取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最新信息,包括可能获取的市场数据,以及证券化托管人或者服务方提供的最新业绩数据。

风险评估和管理

41.在投资结构性产品时,银行应进行基础风险分析,不能完全依赖信用风险评估机构(CRAs)对证券化风险暴露做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银行应意识到外部评级对信用分析而言是一个有益的起点,但不能替代对基础风险全面、适当的了解,尤其是在特定资产类别评级历史较短或评级不稳定的情况下。此外,银行不仅应在购入时对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信用分析,还应持续地进行分析。银行应具备必要的量化工具、估值模型和足够成熟的压力测试方法,有效评估所有相关风险。
  42.在评估证券化风险暴露时,银行应确保自身充分理解结构性信用交易的基础风险暴露的信用质量和风险特征。另外,银行应审核与所发行负债相关的结构性信用交易的基础风险暴露的到期日,评估可能存在的期限错配情况。

43.银行应在交易层面、每一业务线证券化暴露层面和跨业务线层面上跟踪证券化暴露的信用风险。银行应建立可信赖的风险加总方法。银行还应跟踪证券化暴露所有有意义的集中度风险情况(例如名称集中、产品集中和部门集中),并把这些信息录入全行范围的风险加总系统中,跟踪诸如对特定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暴露情况。

44.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应建立在对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全面理解之上。银行应识别各种触发因素,信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表内外风险暴露表现的法定条款,并将这些触发因素和条款纳入到自身的融资/流动性管理、信用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中。银行应考虑这些事件或者触发条件对自身流动性和资本状况的影响。

45.银行低估了或者未曾预料到市场崩溃将阻碍其对库存风险和进行中风险暴露的证券化,也未预料到市场崩溃对流动性、收入和资本充足性的影响。银行应在其风险管理程序中酌情考虑将库存风险和进行中风险暴露按公允价值计价,而不管将这些暴露证券化的可能性。银行应将阻碍证券化其资产的情景作为压力测试情景的一部分(正如在第三部分F中讨论的),识别这些风险暴露对自身流动性、收入和资本充足性的潜在影响。

46.银行应制定审慎的应急计划,说明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性降低的情况下,怎样应对因此产生的融资、资本和其他压力。应急计划还应涵盖应对持有待售或交易性的潜在非流动性风险暴露估值挑战的对策。银行应将风险量度、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纳入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并在第二支柱框架下确定超过最低资本要求的适当资本水平。

47.采用风险缓释技术的银行应完全了解所缓释的风险、缓释措施的潜在影响,以及缓释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确保在评估资本时对其真实风险水平进行充分估计。尤其是,银行应考虑是否会在压力情景下因依赖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工具而为证券化结构提供支持。

C.声誉风险和隐性支持

48.声誉风险的定义是由于客户、交易对手、股东、投资者或者监管者的负面看法导致的风险。这些负面看法对于银行维持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以及继续获得融资来源(例如,通过同业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声誉风险是多方面的,反映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认知。同时,声誉风险存在于整个组织中,充分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以及管理层应对银行相关交易外部影响的方式和效率的一项主要作用就是管理声誉风险暴露。

49.声誉风险,特别是由隐性支持条款所导致的声誉风险,可能会增加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而上述风险都会对银行收入、流动性和资本状况产生负面影响。银行应识别声誉风险暴露的潜在来源,包括银行的业务线、负债、关联交易、表外工具,以及经营所处的市场。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程序中,并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流动性应急预案中有相应的体现。

50.在2007年危机之前,许多银行都未认识到与表外工具相关的声誉风险。在压力条件下,一些公司对其发起的证券化资产和表外工具给予超过自身合约义务的支持。银行应将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暴露纳入其评估中,评估是否已经达到了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要求,以及提供隐性支持的潜在不利影响。

51.例如,银行发起诸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ABCP conduits)和结构投资实体(SIV),以及向证券化信托机构出售信用风险暴露时会导致声誉风险。银行涉足资产管理或资金管理业务也可能导致声誉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工具由其所有机构或者发起机构发行并销售给发起银行的客户的情况下。在金融工具未被正确定价或者未充分披露金融工具的主要风险驱动的情况下,发起人可能感觉应该或者在经济上被迫对客户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弥补任何损失。当银行发起诸如货币市场互利基金、内部(in-house)对冲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业务时,也会产生声誉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即便合约中没有要求提供支持,银行也可根据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或单位)的价值做出提供支持与否的决定。

52.在这次金融市场危机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银行超过自身合约义务提供金融支持的例子。为维护声誉,一些银行被迫为它们的结构投资实体提供流动性支持,尽管这已经超出了它们的合约义务。在另一些案例中,银行为保持市场流动性,购入了由它们发起的实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因此,这些银行承担了额外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也给资本比率带来压力。

53.由于市场信心和银行业务融资能力与声誉密切相关,声誉风险还可能影响银行的负债。例如,尽管可能对流动性状况造成负面影响,银行为避免损害声誉也可能偿付其负债。对于那些作为监管资本组成部分的混合和次级债务而言,也确实如此。在这类案例中,银行的资本状况可能受损害。

54.银行管理层应就进入新市场、新产品和新业务领域时如何识别声誉风险来源制定适当的政策。同时,银行的压力测试程序中应包括声誉风险,以便于高级管理层充分了解声誉风险的后果和随之产生的影响。

55.一旦银行识别了声誉问题导致的潜在风险暴露,就能够度量其在不利市场条件下能够提供的支持(包括对证券化资产的隐性支持)或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尤其是,为避免损害声誉并维持市场信心,银行应开发尽可能准确地量度操作风险对其他风险类型(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结果。这一点可以通过在定期的压力测试中增加操作风险情景实现。例如,银行可以将非契约性的表外风险暴露纳入压力测试,考察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影响。银行还可以采取比较资产负债表的实际暴露数额与表外最大暴露数额(即银行可能承担的潜在风险暴露数额)的方法。

56.银行应特别关注操作风险对整体流动性状况的影响,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增长,还要考虑可能的融资限制,以及声誉损失导致各交易对手丧失信心(参见第三部分E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可能性。

57.与契约性信用风险暴露(例如保证)相反,隐性支持是一种非常敏感的风险暴露形式。当银行超过其契约义务为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售后支持,就产生了隐性支持。此类非契约性支持使银行承担了遭受损失的风险,例如,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恶化所导致的损失。

58.通过提供隐性支持,银行向市场传达了机构仍承担所承继的风险,没有将风险转移出去的信号。由于在第一支柱下并未事先捕获因隐性支持的潜在约定而导致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第二支柱的程序中考虑这一点。另外,银行应在审批新产品或者战略举措的程序中考虑隐性支持的潜在约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

D.估值

59. 为加强对银行估值工作的监管评估,巴塞尔委员会200811月发布了《银行金融工具公允计价技术评估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9。该指引适用于银行所有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头寸,覆盖银行的所有时间段而不仅限于压力时期。

60. 复杂结构性产品的特性,包括证券化交易,使得其估值尤为困难,其部分原因是缺乏一个活跃的、流动性强的市场,以及现金流量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基础风险因素相关联。缺乏从可流动的市场取得的透明价格意味着估值必须依赖模型或代理定价技术以及专家判断。模型和程序的结果对数据和估计参数具有高度敏感性,从而自身容易出现估计错误和不确定性。进一步来说,对估值方法的校准由于缺乏可获得的基准而变得更为复杂。

61. 因此,为实现风险管理和财务报告目的,银行需具备完善的进行公允价值计价的治理结构和控制程序,同时与银行风险管理和财务报告目的保持一致。估值的治理结构和相关程序应当作为银行整体治理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应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治理架构和相关程序中的作用。此外,董事会应当取得高级管理层关于估值监督和估值模型表现问题的报告,以及估值技术的重大变化。

62. 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强有力的治理架构以产生、认定和核查金融工具估值结果。相关政策应当确保对估值方法的审批进行完整记录。此外,对可接受的初始定价、盯市模型、估值调整和定期的独立再评估做法应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中进行明确。而且对新产品的审批应当允许所有与风险计量、风险控制和分配、金融工具估值核查相关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参加。

63. 银行计量和报告估值的控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于整个银行并与风险计量和管理程序相协调。尤其是,估值控制应当一致地适用于类似的工具(风险)并统一适用于各个业务条线(账薄)。这些控制应当接收内部审计。不管一个新产品记录于哪个账薄,对估值方法的审批必须遵从一些基本原则。而且,估值/新产品审批程序应当保持透明,其中对适用于对特定产品和业务的公认的估值方法要完整记录。

64. 为了建立和确认对工具和交易的估值,银行应当具备足够能力,包括在压力时期的能力。该能力应当与前述业务背景下的相关风险暴露的重要性、风险及其大小相适应。此外,对于那些代表实质风险的风险暴露,在市场中断或缺乏流动性导致重要的初始输入项和方法变得不可靠、不可得或不相关时,银行应具备使用备用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能力。银行应对压力条件下模型的表现进行测试和审查以了解压力条件下模型的局限性。

65. 估值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与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直接相关。银行在选择适用于估值程序的输入项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的市场信息和其他可能对特定工具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银行在使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测数据,而尽可能减少对不可观测数据的使用。但是,可观测数据或交易可能是不相关的,如强制清盘或被迫出售,如市场不活跃时交易不可观测等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应当考虑可观测数据,但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在考虑哪种来源的数据更可靠时,银行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价格或报价的频率和可获得性;

§    日常交易价格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    数据分布广度及对市场相关参与者而言的数据可获得性;

§    估值频率的相关信息是否及时;

§    提供报价或价格的独立来源的数量;

§    报价或价格是否得到实际交易的支持;

§    市场成熟度;

§    在交易中出售的金融工具与该机构持有工具的相似性。

66. 银行的外部报告应当提供及时、相关、可靠和有利于决策的信息以增强其透明度。高管层应当考虑是否更好披露估值不确定性。例如,银行可以描述建模和工具以及其使用的工具,模型数据和假设对公允计价的敏感性等。银行应当定期审查其披露政策以确定其披露的信息持续地与银行的业务模式以及当前的市场条件相关。

E.流动性管理和监管

67. 金融市场危机凸显了银行的资本充足评估计划中流动性风险对资本充足性的潜在影响的重要性。因为流动性风险会对资本充足产生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高级管理层应当考虑流动性和资本的关系。

68. 20089月,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强调银行需要建立强大的流动性缓冲以应对长时间金融市场压力和流动性紧缺状况。该准则为2007年年中以来发生的市场动荡揭示的银行业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包括压力测试、备用融资计划、表内外业务管理和承诺。

69. 委员会的流动性指引概括了银行流动性稳健管理原则。基本原则是银行不仅应当对流动性进行持续管理,而且应当保持充足的流动性以抵御一系列压力事件。流动性是银行应对压力时保持稳的关键要素,因此,银行应当维持由非抵押性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构成的流动性缓冲,以帮助银行应对流动性压力事件,如由无担保或典型有担保集资来源所造成的潜在损失。

70.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关键要素是强有力的流动性治理,包括由董事会设定流动性风险容忍度。风险容忍度应当在整个银行范围内进行沟通,并体现在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策略和政策中。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银行应当适当将流动性成本、收益和风险定价纳入重要业务活动的内部定价、业绩考核和新产品审批程序中。

71. 银行应当能够全面识别、计量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复杂产品和或有承诺(包括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或有承诺)。该程序应当包括预测特定时期内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现金流的能力,并确保资金来源和期限的多元性。银行应当利用早期预警指标识别在流动性头寸和融资需求中的增量风险和薄弱环节。不论银行的组织结构如何,银行应当有能力控制各个法律实体、业务条线、不同币种的流动性风险暴露和融资需求,考虑流动性转移的法律、监管和操作限制。

72. 银行不能对日间流动性进行有效管理将导致其无法履行到期支付义务,所造成的流动性错配将迅速传递到许多系统和机构。因此,银行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作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还应当积极管理其抵押品头寸,具备计算其所有抵押品头寸的能力。

73. 银行在正常情况下管理流动性的同时,应当为压力条件下的流动性管理做好准备。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或进行情景分析量化未来面对流动性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暴露,分析其对银行现金流、流动性头寸、盈利性和支付能力的可能影响。管理层应对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认真仔细的讨论,并在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银行的补救和整改计划以限制银行的风险暴露,建立流动性缓冲,对流动性进行调整以与其风险容忍度相适应。压力测试的结果应当在银行制定应急融资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应急融资计划应概括银行管理中一系列压力事件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管理策略。

74.公开披露增强市场的确定性,提高透明度,有利于估值且加强市场纪律,银行定期公开披露信息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建立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框架,设定流动性头寸时做出知情决策。

75.流动性指引同时增加了监管者审慎监管的要求,强调了对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程度和流动性水平进行评估的重要性。指引强调监管者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程度和流动性水平的重要性,提出了当监管者认为流动性不足、管理不充分时应采取措施的建议。这些原则强调监管者与其他相关方(如中央银行)有效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压力时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F、良好压力测试实践

76 、为了改善和加强银行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2009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题为《良好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的征求意见稿。仅仅改进压力测试不能弥补风险管理方面的所有缺陷,但作为综合方法的一部分,压力测试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和增强单个银行和整个金融系统稳健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77 、压力测试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它警示银行管理者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多种风险的不利结果,提示大的冲击发生时银行用于吸收大量损失的资本需求量。此外,压力测试对其他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形成补充。压力测试在以下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提供前瞻性的风险评估,
  克服模型和历史数据的限制,
  支持内部和外部的沟通,
  为资本和流动资金规划程序提供依据,
  提示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应对现有或潜在的全行范围集中度风险,
  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有利于风险缓解方案或应急计划的作出。

当长期处于低风险状况,对不利经济状况的记忆开始淡化导致自满和风险定价过低,创新导致新产品快速增长但新产品方面的数据有限甚至没有损失记录的情况下,压力测试显得尤其重要。

78、压力测试应作为银行全面治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一部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制定压力测试的目标、定义情景、讨论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可能采取措施和决策对于确保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规划中恰当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至关重要。高管人层应积极开展压力测试。压力试验结果应作为战略决策考虑因素,并促进内部关于成本,风险和筹集新资本的速度、或应该对冲或出售的头寸等基本假设的争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压力测试是银行有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

79、作为其他风险管理工具(如在险价值(VaR)和经济资本等)的补充,压力测试提供了独立的风险视角。压力测试同样应作为基于统计估计关系和回测数据建立的复杂计量模型的补充。尤其是,特定风险组合的压力测试结果为判断高置信区间下的统计模型(过去用于确定VaR)的有效性提供参考。

80、因此,银行的资本规划程序应包括严格的、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确定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市场条件变化因素。银行在ICAAP框架下,监管者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应检验在不利情景下未来资本来源和资本需求情况。尤其在评估银行资本缓冲有效性时,应将前瞻性压力测试结果考虑在内。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应该通过各种资本比率在压力条件下进行。这不仅应包括一些核心资本和总资本比率,也包括一些补充性比率如杠杆比率和基于内部定义作出的有关资本来源的一些比率。此外,当出现危机时,应该考虑健康银行以合理成本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81、压力测试在管理库存风险和进行中风险时尤为重要。当银行因为自身和市场压力不能进入证券市场时,库存风险和进行中风险就显现出来。因此无论进行中风险是否存在被证券化的可能性,银行在其日常压力测试中都应考虑这些风险。

82、此外,银行应开发用以计量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对信誉风险影响的方法,以避免其声誉损失,维护市场信心。这可以通过包括信誉风险压力情景的常规压力测试实现。举例来说,在压力测试中涵盖表外非契约性表外风险暴露,以确定其对银行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组合的影响。

83 、银行应审慎评估对表外业务机构以及与第三方有关的结构化信用担保相关的风险,以及由于声誉原因将某些资产转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可能性。因此,在其压力测试方案中,应涵盖对这类机构和第三方公司规模和偿付能力的评估,包括其自身财务、资金流动性和监管资本状况等内容。这种分析应包括结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其他风险问题,还包括契约及触发机制的影响。

84 、监管者应评估压力测试方案在识别相关薄弱环节方面的的有效性。监管者应对驱动压力测结果的主要假设进行审查,并考察其与当前和潜在市场条件变化之间的持续关联性。监管者应询问银行开展压力测试的情况及其影响决策的方式。凡压力测试揭示的重要缺陷,监管者应要求其整改。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修改建议

 

I 背景和目标

1、              针对公开披露存在的明显缺陷,经过对信息披露领先实践的认真评估,委员会对目前第三支柱要求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这些修改建议根据金融稳定论坛(FSF)对加强第三支柱披露要求的建议提出,并吸收了高级监管者集团(SSG[3]对信息披露实践的分析研究结果。

(i)             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ii)           资产负债表外工具发起人情况;

(iii)          内部评估法(IAA)和其它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流动性便利;

(iv)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resecuritisation);

(v)           与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估值;

(vi)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有关的进行中风险(pineline risk)和库存风险(warehousing risk

2、              现行第三支柱要求作为新资本协议框架第四部分,是对新资本协议其他两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有利于市场参与者通过评价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等关键信息,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虽然该部分提供了统一的披露框架,使得各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但是委员会仍然决定继续使用2004年框架,避免对每条要求规定过细。允许银行自行解释每条要求的细节,可以保证披露的灵活性,从而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并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更好地保持一致。但是,这些灵活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银行间的可比性。

3、              委员会拟增加对计算第一支柱资本并非必需的信息的披露要求,这将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委员会坚信,这些对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有助于避免再次出现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方式改善资产负债表所引发的市场不确定性。

4、              委员会希望了解下述披露要求(定性和定量)能否促进对银行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和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所导致的风险的理解。

II 3支柱披露要求的变化

5、              委员会修订了第三支柱指导原则(第809段)。本次修订增加了一句话,旨在强调如下原则:除了第三支柱披露表格提到的特定信息外,银行还应披露其随市场变动的真实风险状况。在披露真实风险状况时,委员会还强调银行对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新资本协议框架第809段修订如下,修订部分用下划线标示。

809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目的,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将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信息。委员会认为,披露十分重要,特别是考虑到新协议银行采用自己内部的方法,这使银行在评估资本要求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委员会强调,除了本框架第四部分第二章节列示的披露要求外,银行有义务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其真实风险状况。为满足该目标,银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充分。

6、              委员会对于六个方面的修改建议总结如下:

(i)                           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l         9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扩展到包括进了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其披露要求与银行账户中大体一致。银行应分别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定性披露。

(ii)                         资产负债表外工具发起人情况

l         增加对证券化资产中信用风险之外的其它风险的披露要求(表9a)。

l         定义第三支柱术语“发起人”,并要求银行定性披露银行发起的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不论这些证券化是在银行账户还是在交易账户,是在表内还是表外,也不论是否处于资产证券化框架中(表9b)。

l         将现有脚注225中提到的鼓励披露要求移入表中作为强制性披露要求(表9g和表9o)。

l         修订现有脚注224,明确“银行已经证券化了的风险暴露”(exposures securitised by the bank)的定义(脚注229)。

l         增加要求银行分别披露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表9i和表9q)。

l         增加脚注列示银行管理的实体,包括投资本行已经证券化了的风险暴露的实体,以及银行作为发起人的载体(脚注226)。

(iii)                        内部评估法和其它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流动性便利

l         增加要求披露各类证券化风险暴露使用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9a)。

l         按照内部评级法体系的总体披露要求,披露内部评估法流程的定性信息,例如架构、目的、监控机制等(9e

l         要求按银行账户不同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披露定量信息,例如内部评估法和监管公式法(SFA(表9k);按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框架以及市场风险方法下的不同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披露定量信息(表9t)。

(iv)                      再证券化(resecuritisation)风险暴露

l         增加对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市场风险变化的监测流程的披露要求;披露使用套期保值、金融保证保险(financail guarantee insurance)缓释证券化及再证券化后留存风险的治理政策;披露因再证券化交易所承担、留存的风险类型(表9a)。

l         鼓励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分别披露其对持有、购入头寸进行估值的关键假设及变化情况(脚注227)。

l         要求披露持有或购入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表9m和表9v)。

(v)                        与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估值

l         增加对银行头寸估值关键假设的定性披露要求,披露银行如何对资产证券化头寸进行估值。

(vi)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有关的进行中风险和库存风险

l         增加两条会计政策披露要求,这将向市场提供信息,有助于确定银行哪些资产将被证券化,以及如何计量这些资产(表9c)。

l         增加要求按风险暴露类别披露待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表9j和表9r)。

(vii)                    其他

l         对于与上一报告期相比任何发生重大变化的定量信息,要求进行定性解释(表9f)。

7、              新资本协议框架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如下(表9和表7),修订部分用下划线标示。


 


9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披露217

定性披露*[222]

(a)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第824段),包括:

·         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基础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也包括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和留存的风险类型;[223]

·         证券化资产中存在的其他风险(如流动性风险);

·         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角色[224],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以及

·         监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变化的流程(例如,基础资产的表现如何影响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这些流程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不同之处;

·         银行使用套期保值和金融保证保险缓释资产证券化和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中风险的治理政策,包括根据风险暴露类别识别重大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如保险提供者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

·         银行对其资产证券化业务遵循采用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如标准法(SA),评级法(RBA),内部评估法,以及监管公式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IMA))232233

(b)

列示银行作为发起人,为第三方风险暴露进行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SPE)的类型[225],列明银行是否留有面向这些特殊目的实体的表内、外风险暴露。[226]

(bc)

综述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政策,包括:

·         交易是出售还是融资;

·         销售收益的确认;

·         用于持有或购入头寸估值的方法和重要假设(包括输入)[227]

·         利息,包括方法及关键假设与上一报告期相比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及其影响;

·         如果其他会计政策未涉及(如金融衍生工具),则应披露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         待证券化风险暴露(如进行中风险或库存风险)估值方法,及该类资产是在银行账户还是交易账户中反映;

·         需要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证券化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负债的政策。

(cd)

银行账户中,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以及每个机构使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种类。

(e)

内部评估法流程,包括:

·         内部评估流程的组织架构,内部评估与外部评级的关系,包括外部评级机构信息(可参考9d));

·         除用于计算IAA资本需求外,其他内部评估应用情况;

·         内部评估过程的监控机制,包括对其独立性、可靠性,以及对内部评级过程的评价;

·         应用内部评估方法的风险暴露种类228;以及

·         按风险暴露类别228划分的用于判定信用提升水平的压力因素。

(f)

对自上一报告期以来任何定量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如待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变动情况)。

定量披露*:

银行账户

(dg)

对于银行已经证券化了的且符合资产证券化框架定义的风险暴露,按照风险暴露类别(细分传统型和合成型)分别披露以下内容[228][229]230

·         传统型与合成型;以及

·         银行仅作为发起人的证券化风险暴露225


 

定量披露*

银行账户

eh

对于银行已经证券化了的且符合资产证券化框架定义的按种类划分的风险暴露:229

l           按风险暴露类别划分的减值/逾期证券化资产总额228;以及

l           按风险暴露类别划分的银行当期确认的损失228230

按风险暴露类别划分的。

(fi)

 

以下金额:

l           按风险暴露类别228划分,银行持有或购入231227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以及

l           按风险暴露类别228划分,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231

j

按风险暴露类别划分的待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228

gk

l           对于银行持有或购入的227231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以及相应内部评级法下资本要求,按证券化和再证券化细分,并使用的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如标准法、评级法,内部评估法和监管公式法)计算的风险权重细分232

l           对于下列资产按风险暴露类别228分别披露从核心资本中全部扣除的风险暴露,从总资本中扣除的增信拆息债券,以及从总资本中扣除的其他风险暴露。

(hl)

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按风险暴露类别如下资产类型披露证券化资产以下项目:228

l           所有引起卖家和投资者兴趣的提款风险暴露;

l           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如卖家的)已提和未提款部分的资本要求;

l           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

(m)

按如下披露银行持有或购入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231

l           套期保值/保险购入前后的风险暴露总额;以及

l           按保证人信用级别或名称细分的风险暴露总额。

(i)

使用标准法的银行也应按(g)(h)进行披露,但须使用标准法计算资本要求。

(jn)

对于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人的证券化业务,按资产类别228披露被证券化的风险暴露金额(按风险暴露类型228),以及出售的各类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定量披露*

交易账户

o

对于银行已经证券化了的且符合资产证券化框架下定义的风险暴露,按风险暴露类别228229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l           传统型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

l           银行仅做为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225

p

按风险暴露类型(区分传统型和合成型)划分,银行已经证券化了的风险暴露且按市场风险方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量的风险暴露余额228 229

(q)

以下金额:

l           按风险暴露类别228划分的,银行持有或购入231227的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以及

l           按风险暴露类别228划分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231

(r)

按风险暴露类别划分的待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228

(s)

按如下分别披露银行持有或购入231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

l           适用市场风险方法计量的总额;以及

l           适用资产证券化框架计量的总额。

(t)

l           按使用的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233(如标准法、评级法,内部评估法和监管公式法)计算的风险权重232进一步划分的,银行持有或购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再证券化或证券化)总额231

l           按风险暴露类型228分别披露从核心资本中全部扣除的风险暴露,从总资本中扣除的增信拆息债券,以及从总资本中扣除的其他风险暴露。

(U)

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按风险暴露资产类别披露证券化资产以下项目:228

l           所有引起卖家和投资者兴趣的提款风险暴露总额

l           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如卖家的)已提和未提款部分的资本要求总额;

l           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总额。

(V)

按如下披露银行持有或购入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总额231

l           套期保值/保险购入前后的风险暴露总额;以及

l           按证保人信用级别或名称细分的金融担保的风险暴露总额。

(W)

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资产类别228披露被证券化的风险暴露金额(按风险暴露类型228),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7:信用风险缓释:标准法和IRB法的披露216217

定性披露*

(a)

针对信用风险缓释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第824段)包括:

l           银行使用的政策、程序和程度,表内和表外的净额;

l           抵押品估值、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l           对银行持有的主要类型抵押品的描述;

l           主要保证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及其资信情况;

l           所持有的缓释工具(市场或信用)集中度风险度方面的情况。

定量披露*

(b)

对于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每个单独披露的信用风险资产组合,被下列缓释工具缓释的部分(如可行,表内或表外净扣后):

l           合格金融抵质押品

l           其他内部评级法下合格抵质押品;

上述均为使用折扣系数之后的值。218

(c)

在标准法和/IRB法下,每个单独披露的组合中,保证/信用衍生产品所覆盖的总风险风险暴露(如可行,表内或表外净扣后)

 

 

 

 

 



[1]参看第578段关于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合格流动性便利认定的标准。

 

[2] 参见新资本协议615段与616段之间的表格。

3 ICAAP是银行自行制定的程序,应该与其内部的风险管理程序相适应,单独的ICAAP应用于内部控制和监管目的。

4 这些要素是在巴塞尔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

5关于银行公司治理的更深入讨论可参见巴塞尔委员会文献《加强银行公司治理》(20062月)。

 

6见巴塞尔委员会2008416的信息发布,该信息公布了促进银行体系复苏的措施。

 

7 指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管理架构。委员会注意到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差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功能也有显著区别。在一些国家,董事会的主要(或全部)职责是监督执行层(包括高级管理层和一般管理人员)履职,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也被称为监事会。这意味着这类董事会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相反,在另一些国家,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则深入到银行的基本管理架构中。由于存在上述差异,本文所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非体现其法律架构,而是区别银行内部两种不同的决策功能。

8 见巴塞尔委员会文献《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19989月)。

 

9见巴塞尔委员会文献《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19989月)。

[3] 在金融稳定论坛上关于增强市场和机构信心的报告(20084月),高级监管者集团关于领先实践披露特定风险暴露的报告(20084月)。

 

[222] 若有关联,银行应分别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定性披露。

[223] 例如,如果银行活跃于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间级档次(mezzanine tranches)再证券化后的高级头寸市场,银行应披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层数”(如:住房抵押贷款中间级档次的高级头寸);上述披露应按银行主要参与的再证券化产品类别分别提供。

[224] 如发起人、投资人、服务商、信用提升提供者、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便利的发起人、流动性支持者、掉期(互换)提供者、保护提供者

[225] 银行在以下情况常被认为是“发起人”:银行在事实上或实质上进行管理或为计划提供建议,证券配售上市,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提升。这些计划包括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管道(ABCP conduit)和结构化投资工具。

[226]银行需列示所有银行管理的实体,包括投资本行已证券化了的风险暴露的实体,或者其所发起的特殊目的实体。

 

[227]若有关,鼓励银行分别披露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估值。

[228]如:信用卡、家庭股权、汽车,以及按照基础风险暴露和证券化风险暴露类别(如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RMBS)、商业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CMBS)、资产支持型证券(ABS)、债务抵押工具(CDOs))细分的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229] “银行已证券化了的风险暴露”包括原来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暴露或从第三方实体获得的并放入表9b)中列示的任何一种银行作为发起人的计划中的风险暴露。发起人未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原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或从第三方实体获得的风险暴露)的证券化交易应单独披露,但仅需要在当期报告中披露如有关联,鼓励银行区分其仅承担承销行角色的风险暴露,以及从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取得的、并使用资产证券化框架的风险暴露。

 

230 例如,冲销和计提减值准备(如果资产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或者拆息债券(I/O Strips)和其他保留的剩余利息的减值,以及未来银行可能需要对提供金融支持的证券化资产确认为负债

231 第二部分第四节所指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流动性便利、对证券化头寸的保护,其他贷款承诺和信用提升,如拆息债券、现金抵押账户和其他次级附属资产等。

232 鼓励银行将再证券化细分为不同清偿顺序部分(如果评级适用)。

 

233使用的市场风险方法见“表10

216 在本框架下,银行至少应对用于降低资本要求的信用风险缓释进行如下披露。新协议鼓励银行对并非用于降低资本要求的风险缓释工具进行进一步的披露。

217 在本框架下,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

218 如果采用了综合方法,只要可能对风险暴露进行积极的调整,就可根据第二支柱的规定,对考虑折扣后的抵押价值进一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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